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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存在主义法学
释义

简介

存在主义法学(existentialist jurisprudence),以存在主义哲学为其理沦基础,并带有新康德主义法学、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的观点来研究法学的当代西方法理学分支学科。存在主义哲学以强调“自我”存在,“自我”价值的非理性主义为特征,而存在主义法学正是主张从自我的“存在”来认识法律现象的。

兴起于20世纪40年代,流行于60年代。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维尔纳·迈霍菲尔、埃利希·费希纳,丹麦的格奥尔·柯恩和墨西哥的雷卡森斯·西奇斯。目前,该学派已形成独立的理论体系,对西方法学有较大的影响。

理论

存在主义法学理论散见于存在主义哲学家和受其影响的法学家的著作中,较为集中论述该体系的法学著作有:西奇斯的《人类生活、社会和法律》(1948)、柯英的《哲学原理》(1950)、迈霍佛的《法律与存在》(1954)等。主要观点是:

1.强调法学研究不应注重于书本上的法和抽象的法的概念,而应关注实际的法,研究具体的法的冲突及其审理程序。

主张存在是法律的基础,法学以法的存在为其出发点。所谓法的存在便是不断出现但又不重复的法律事实,即一个个具体的案件是法的本质、效力和真正的渊源所在;

2.强调法的价值。

认力法是实现一定价值的规范体系,法所需要实现的基本价值包括正义、秩序,自由、安全、个人尊严等。在价值体系中,各种价值的性质和地位各不相同。法的最高原则是人身完全、财产享有、名誉保障、言论自由、隐私权和教育权等;

3.强凋绝对自由和自我负责。

认为个人自由包括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自由等。人的行为因其自由意志而生,必须对自己行为后果负责,道德责任和法责任是人自由选择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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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3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