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根据《广告法》、《行政许可法》和《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拍卖、挂牌竞标等有偿使用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拍卖、挂牌竞标等有偿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工作委员会(下称市户外广告工委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订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二)对全市纳入拍卖、挂牌竞标的户外广告资源进行统筹协调; (三)组织编制或审核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计划书(下称计划书); (四)统一公告经审核通过的计划书; (五)根据需要制定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的配套规则; (六)、审核确认拍卖行及竞买人、投标人资格; (七)确定或指定评标委员。 市户外广告工委会下设办公室于市工商局,执行户外广告工委会授权、委托、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关于“本市公告建筑物、公共构筑物及公共场地”,主要是指市、区政府为政府公共需要而直接投资建设或依法享有权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由特定的管理者(以下称业主单位)开发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媒介。主要是指: (一)城市道路与公路两侧; (二)城市广场、绿地; (三)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地下通道); (四)企业或个人捐建的公用设施、建筑物(捐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其他公共建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利用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原则上必须通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但因城市规划、辖区地段、市场因素等不适宜拍卖方式的,适用挂牌竞标方式。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需要,对上述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实行有计划的分步实施。 上述场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本办法使用范围: (一)因政府需要长期发布公益广告的; (二)业主单位利用自身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发布其自身形象的广告的; (三)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明确不得设置、发布广告的。 第五条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配置户外广告设置权,都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参加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拍卖、挂牌竞标活动的竞买人、投标人,须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予审核确认后方可参加: (一)具备广告经营资格、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他人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 (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参与拍卖或市严控道路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挂牌竞标的,应具备省三级或三级以上广告企业资质,并提交资质证书; (六)非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需出具本市注册登记的广告企业签订的户外广告维护保养协议或合同。 第七条 市户外广告工委会办公室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或技术规范,商同业主单位编制计划书,提交市户外广告工委会审查,确定有偿使用的具体配置方式(指拍卖或挂牌竞标等),以及户外广告设置具体要求。 计划书应当包含户外广告详细设置位置、广告形式、规格、面积、数量、使用年限、标的参考价、维护要求和其他必要的交易条件,以及竞买人或投标人的资格、拍卖或挂牌竞标实施日期等内容。 计划书经市户外广告工委会审核批准后,由市户外广告工委会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市广告协会网站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偿使用采用拍卖方式配置的,市户外广告工委会授权市户外广告工委会办公室采用公开随机摇号的办法确定拍卖人(合法的拍卖企业);委托市户外广告工委会办公室作为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受托人,组织并实施经审核批准确定采用拍卖方式配置的计划书。拍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受托人委托拍卖人进行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拍卖、双方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二)拍卖人编制并于公开拍卖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三)竞买人向拍卖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拍卖文件; (四)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竞买人资格证明材料; (五)拍卖人组织经审核确认资质合格的竞买人进行现场勘察或参观展示; (六)竞买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七)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程序公开拍卖;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采用挂牌竞标方式配置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市户外广告工委会授权市户外广告工委会办公室自行、或委托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中介机构,作为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挂牌竞标的招标人,组织并实施经审核批准确定采用挂牌竞标方式配置的计划书。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户外广告详细设置位置、广告形式、规格、面积、数量、使用年限、标的参考价、维护要求及其他交易条件,以及投标人资格、投标时间、履约保证金、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等。 (二)招标人于挂牌竞标前7日在市政府网站、市广告协会网站或指定的场所发布挂牌竞标公告。 (三)投标人从网上自行下载或到指定场所领取招标文件,可凭招标文件或自行实地勘察现场。 (四)投标人提交竞买登记表以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竞买人资格证明材料。投标人参加挂牌竞价的,视为对招标文件无异议,并对其提交竞买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竞买报价负责。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竞买登记表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竞买人资格证明材料等有关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五)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竞买登记表等有关投标文件后的2日内,将符合资质条件投标人的竞买登记表编号、竞标出价额、户外广告效果图、预计投资费用、特殊承诺事项等内容,抄报市户外广告工委会办公室公示于市政府网站、市广告协会网站。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公示的理由。 (六)待截止时间结束后,由招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由市户外广告工委会依章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七)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由市监察、工商、城管办、规划、市政府园林、交通、财政、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的代表和从事广告教学、经营实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确定,其设置方案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实质性要求,并经评标委员会投票得分最高;中标人也可由评标委员会先按差额无记名投票确定入围人数,再随机摇号从中确定。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采用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由市工商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合同文本应作为拍卖、挂牌竞标的必备文件,事先提供给竞买人、投标人,或者公示在市工商局网站、市广告协会网站上,方便下载使用。 第十一条 买受人、中标人应于拍卖成交或中标10日内,持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与市户外广告工委会办公室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买受人、中标人应当在签订使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价款后五日内,到市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及广告发布手续。 竞买人、投标人参加拍卖或挂牌竞标未成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活动结束后七日内退还;成交的,履约保证金用于抵冲成交价款。 第十二条 拍卖、挂牌竞标获得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期限,按照我市有关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除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五年外,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起算日期以《户外广告登记证》核定日期为准。 买受人、中标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期间,因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中止其使用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拍卖、挂牌竞标所得,在扣除拍卖、挂牌竞标过程中规定的费用(包括土地租金)、佣金后,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户外广告管理、公益广告宣传和相关建设管理费用等。 第十四条 凡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单位已与广告经营企业签订了设置使用协议,并已办理了《户外广告登记证》,符合设置规划,且正在发布的户外广告,允许有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其中,该户外广告设置已满三年的,在其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发布,待有效期满后由业主单位收回该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纳入拍卖或挂牌竞标;未满三年的,可继续使用,但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自设置之日其计算)。 第十五条 经拍卖或挂牌竞标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期满后,应重新拍卖或挂牌竞标。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期满,广告设施应当由原使用者自行拆除。但经市具备户外钢结构审核资质单位出具该户外广告设施符合安全和技术规范证明文件,原使用者又通过拍卖、挂牌竞标取得下期使用权,可继续保留使用;若原使用者未取得下期使用权,应在十日内同下期获得使用权者自行协商转让广告设施,协商不成的,必须在下期使用权者拍卖或挂牌竞标成交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依本办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后,使用者因故需要转让的,必须事先征得市户外广告工委会办公室的同意,再由市户外广告工委会办公室、转让人、被转让人等三方签订有偿使用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转让协议,并依照《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参与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活动的各方有违法行为的,以及有关人员在有偿使用过程中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拍卖、挂牌竞标成交后,买受人、中标人不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逾期未缴付拍卖、挂牌竞标价款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上缴财政,并由市户外广告工委会办公室重新组织拍卖或挂牌竞标。 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和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取得的使用权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违法擅自向买受人、中标人收取其它费用的,依照《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我市国有企业将其直接投资建设或依法享有权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开发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媒介,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原则上相关收益归企业所有,但经市户外广告工委会研究决定适用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 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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