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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西藏自治区学位办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
释义

藏学位[2010]4号

各本科院校:

根据《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0〕23号)和《关于报送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的通知》(学位中心〔2010〕36号)精神,现就做好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报送范围: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授予的所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信息。

二、“学位信息年报系统”已开通,请各本科院校及时登录系统完成本单位学位授予信息的数据采集、修改、逻辑校验和提交上报等工作。

三、我区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20日,各本科院校务于截至时间内完成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并将以下材料报送自治区学位办:

1.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学位撤销的决议;

2.以公文形式报送本单位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学位授予信息分类汇总情况、工作组织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需说明的事项等,并填写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总体情况汇总表

(附电子版)。

联 系 人:朗 珍

联系电话:略

附件:

1. 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0〕23号)

2. 《关于报送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的通知》(学位中心〔2010〕36号)

3. 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总体情况汇总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关于报送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的通知

学位办〔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我办信息工作安排,为做好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仍按照《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结构及代码手册》(见学位办〔2008〕50号文附件)所规定的数据结构进行报送。报送内容为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授予的所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信息,有关数据属于备案数据,请各单位严格把关,确保准确无误。

二、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程序为:各学位授予单位(除军队系统)按照属地原则,将本单位学位授予信息报送至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确认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于2010年10月31日前报送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数据中心”。军队系统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信息,报送至军队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各高校在报送以上电子信息的同时,须将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学年度学位授予人员的学位授予决定(含名单)报送至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我办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负责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全国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有关操作规程等具体要求,由该中心另行通知。

四、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是国家从事学位授予管理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基础,各学位授予单位要本着对国家、社会和学位获得者负责的态度,认真总结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经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学位授予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报送;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采取与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比对、查阅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学位授予信息的审核。

五、各省级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可在我办规定的时间内,另行部署本地区(系统)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工作。在上报本地区(系统)学位授予信息的同时,还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我办报送本地区(系统)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学位授予信息分类汇总情况、工作组织情况、存在问题及需说明的事项等。

我办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政编码:100816,联系人:郝彤亮。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2:

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

学位中心[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负责全国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的通知》(学位办[2010]2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报送范围: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授予的所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信息。报送内容包含文字内容和电子内容两部分:

1.文字内容:

学位授予单位将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学位撤销的决议报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

2.电子内容:

电子内容指学位获得者相关信息电子数据库。电子数据库的采集标准及内涵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标准的通知》(学位办[2008]50号)文件附件《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结构及代码手册》(可在“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系统”的“系统帮助”栏目下载)。电子数据库报送通过“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系统”完成,系统登录入口:“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地址:)首页左侧的“电子工作平台”栏目。

二、本次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31日,各省级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地区(系统)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系统)学位授予单位本次信息采集、报送工作的完成时间,确保在上述截止时间内顺利完成全部工作(含审核备案)。

三、学位证书查询服务信息来源于学位授予单位的备案数据。各学位授予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可参考《新版学位证书填写、使用注意事项》,登录“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系统”进入“系统帮助”栏目下载)进行学位证书的填写和颁发。对于没有实施备案、备案信息不全或明显有误、学位证书填写或颁发不符合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的,将无法提供学位证书网上查询服务。

四、照片作为学位获得者的特征信息,是学位证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后学位证书网上查询的重要信息。学位授予信息年报中提交的电子照片一律采用数码照片,不得采用扫描照片,且必须与学位证书上粘贴的照片一致。学位授予单位将学位获得者电子照片汇总后通过“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系统”上传至数据中心。没有上传电子照片者,将无法提供学位证书网上查询服务。

五、请各省级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切实做好本地区(系统)信息报送的组织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对各学位授予单位报送信息的审查工作,确保上报信息的准确、完整和真实。

六、学位中心将于近期召开专门会议,具体部署和协调本次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有关事宜另文通知。

七、“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系统”将于2010年6月1日正式开通。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其所辖学位授予单位登录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变。

八、学位中心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同方科技大厦B座18层,邮政编码:100083。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联系人:高怀雁,联系电话:略。

附件: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总体情况汇总表(样表)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3:

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总体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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