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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天价罚金
释义

事件

2010年8月,湖南省桂阳县农民李清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0年12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逮捕,之后被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这源于他从2010年8月开始,销售进来的假冒 “ 鄂尔多斯 ”、“ 恒源祥 ”牌羊毛衫。此事后来被传上网后,天价罚金引发争议。李清进的假冒羊毛衫上的吊牌价,显示为 968 、1680 、2180 元不等。而这也是法院作出天价判决的依据。法院最终认定的吊牌价是这批服装实际售价的10多倍,然而至被捕前4个月李清只卖出400多件,销售额总共才6万余元,获利1万元左右。让李清麻烦缠身的,不是卖出的假货,而是库房里的商标。在这些由浙江方制作的吊牌上,假冒“鄂尔多斯”价格有1680元和2180元两档,分别是17403件和4351件,而标价968元的假冒“恒源祥”则有4433件,吊牌价总额达到4301.3364万元。这正是“天价罚金”的基础。

鄂尔多斯中院认为,警方的依据是公安部经侦局的一份通知。一份2010年2月21日下发的通知上说明,在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不持异议的前提下,由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依法侦办涉嫌假冒鄂尔多斯集团注册的“鄂尔多斯”商标的犯罪案件。

鄂尔多斯中院认定的事实是,警方在李清店内扣押吊牌价每件为21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共计4351件,吊牌价每件为16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价每件为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共计26187价,吊牌标价共计43013364元。这个4300多万的吊牌标价,被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最终,李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辩解

“法院的处罚是怎么算出来的?”“‘天价罚金’是否会造成本案‘空判’?”鄂尔多斯中院解密“天价罚金”的来由。

首先,罪名的确定。鄂尔多斯市中院认为,李清组织整个造假环节,款项分别付给白坯衫厂、售标人、绣标厂,然后在自己店铺内主要通过淘宝网销售。刑法规定,在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属于“假冒”行为。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第二,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一审中,李清的律师王福奎提供了一份光盘及淘宝网上的一般商品价格,公诉人质证不能证明李清的网店也是按照此价格销售的,因此,鄂尔多斯中院认为该组证据并不是李清所经营网店的销售金额和销售数量的记录,不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未予采信。

侦查机关并未掌握被告人李清已销售羊毛衫的1证据,也无法查清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只查扣李清储存的侵权羊毛衫26187件,依照法律规定,其非法经营数额只能按照查扣的商品吊牌上的标价计算,共计4301万余元。

第三、罚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一审判决罚金2151万元是按照最简单的算法由非法经营数额4301万元的50%确定而未及周详。

上诉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李清的辩护人,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福奎说,这个吊牌价比市场平均售价多出十倍之多。其向法院提交了李清的销售光盘,光盘记载了李清销售的鄂尔多斯羊毛衫价格分别为100元、120元和150元,李清在网上销售的平均价是147.54元。王福奎的辩护意见,鄂尔多斯中院没有采纳。法院认为,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无法查清,因此适用“吊牌标价”。

王福奎说,“所有的制假程序在桐乡就已完成”,李清只是销售,因此不应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而应按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而且,因为一些商品没有销售,就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应从轻处罚。王福奎说,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4个月来,李清只卖出400多件,销售额总共才6万余元,获利1万元左右,被罚2151万元并不合适。目前,此案已上诉至内蒙古高院。

重审

12月27日晚记者获悉,内蒙古高级法院已经撤销鄂尔多斯中级法院对李清案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发回重审。

声音

家属:罚金高得离谱,几代都难赔完

 案发后,李清的妻子李红英与丈夫一同被关押进位于鄂尔多斯的看守所。缴纳了4.5万元取保候审金后,才回到郴州。对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出的“天价罚金”,李红英提出抗议。“我承认我们做的是假冒服装,但这并非什么罪大恶极的事,不像食品,会对人体造成危害”李红英给出自己的理由,夫妻两人从售假中获利不过一万元,却要承受天文数字的罚金,判决有失公允。

李红英表示她没有能力支付这笔罚金,也不会支付。“罚金高得太离谱了,按这个数字我家几代也赔不完”。

律师:“天价罚金”有损法院公信力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认为,“天价罚金”不仅使本案的罚金造成“空判”,更让公众不禁质疑,如此巨额的罚金,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上缴国库。

罚金的最大作用在于对犯罪分子的剥夺、威慑和改造,李清系一农民,法院在作出天价罚金前,也许并未充分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仅依据“吊牌价”进行判决。如此让人啼笑皆非的判决结果,难以发挥罚金的真正作用。陈平凡律师指出,内蒙古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抓捕等行动如此迅速,法院配合也很默契,容易让公众对是否存在利益的驱使产生怀疑。按照法律规定,罚金应该上缴国库,如果“天价罚金”得不到执行,不仅给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失,更难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是“选择性执法”惹的祸

事实上,与河南农民“天价过路费案”相类似,李清所遇上的不过是一种选择性执法,是法律不够完善与严谨情况下的,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而正是这种对垄断企业、强势集团、权力与对老百姓等普通违法主体刻意采取区别对待、有违执法公正的执法行为,让我们异常悲怆与纠结:保障社会公平与公正底线的法律,何时能够“一碗水端平”?

“天价罚金”的意义在哪里?

这些假冒名牌的造假流程已非常完整,而李清只不过是一个环节上的小角色,如果不对整个造假环节进行打击,而只拿其中某一个倒霉蛋开刀,这样的天价判决不仅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没有实际意义,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不能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因此,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尊重案情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调查和审理,给予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合理的量刑才是,天价罚款,只是看上去很美,但却不能起到好的社会效果。

“天价罚金”何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农民李清,误入歧途,触犯刑律,罪在当罚。但他仅是一个梦想挣大钱的小农民,并没有相当的个人资产,也没在经营中获得丰厚利益。法院仅从吊牌价简单乘以查获的衬衫数量,得出一个从常理与常情上均不可能的天价经营额,然后简单地取其一半金额作为罚款的最终数额,这显然是荒谬的。李清夫妇以其能力,这两千多万元罚金几辈子都可能还不上。

李清案件,与河南平顶山的“天价过路费案”一样,都忽略了社会条件与具体被告的基本生存条件。相反,欧盟百亿美元“天价”处罚微软,处罚芬兰交通违章的企业家,收到足可以购买违章轿车数辆的罚单,均不违反相称性。现在社会上有人抱怨开发商违规或油企污染环境罚了数万元就算数,而对农民违规却开出“天价”罚单,从这样的抱怨可以看出,“天价罚单”伤害了法律的公信。

“天价罚金”难免让人想起一年前的“天价过路费”:时建锋为逃避过路费,拿两套假军车牌照营运,8个月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然而,在媒体和舆论聚焦之下,终于在日前改判:检察院对被告的指控数额从原审368万元锐减至49.23万元,而被告人也从无期被改判为两年6个月。此案一度闹得沸沸扬扬,难道“李清案”也非得像“时建锋案”一样,必须在媒体的持续关注和舆论的穷追不舍下,才能走向公平和正义的量刑吗?

事实上,把李清案和时建锋案对比一下就会发现,两者出奇的相似,都选择性执法的结果,是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毋庸置疑,从严惩处猖獗的制假售假十分必要,但假羊毛衫产自浙江桐乡,造假流程非常完整,而李清只不过是其中一个小角色,如果不对整个造假环节进行打击,而只是拿其中一个倒霉蛋开刀,这样的天价罚金不仅对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不能起到任何的教育效果和震慑作用。当源头得不到遏止,政府职责缺位,大批同伴安然无恙之时,却突然对某一个案做出远高于其他案例标准的苛刻判罚,难道不是一种新的不公吗?

而且,从法理上讲,罚金的最大作用是在于对犯罪分子的威慑、教育和改造。但在对待李清问题上,法院却在未充分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的前提下,仅依据一个吊牌价就判出了天价罚金。如此严厉的判罚,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情理上,都很难让人信服;如此让人啼笑皆非的判决,更让人怀疑的是,这种刑罚是否真的能够发挥刑罚的作用。按照刑法规定,罚金应该上缴国库,倘若“天价罚金”得不到真正的执行,又何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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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3: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