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绥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服务活动,优化投资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贵州省行政服务监督和管理办法》(试行)(黔监发〔2006〕15号)和遵义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服务工作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对政务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集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对进入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运转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 (二)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联办件进行组织协调; (三)对政务中心窗口的设立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 (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中心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县直部门凡是有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务中心集中办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务中心设置独立的窗口。 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少或者发生次数少的部门经政务中心审核,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在政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 县直、垂直管理部门设立的各类专门办事大厅接受县政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定期向政务中心报送有关工作情况。 第七条 把政务中心窗口建设成为联系基层和群众、改进机关作风、培养锻炼后备干部的重要场所。各入驻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综合形象佳的干部到政务中心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一年内不得更换。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行文进行调配,由政务中心和进驻部门双重管理。窗口人员的考核,由政务中心负责。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人事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 第八条 政务中心推行电子政务,在网站上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相关内容。并实现办事窗口与入驻部门局域网的联接,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办事群众。 第九条 政务中心窗口实施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费用由设在政务中心的银行结算窗口统一收取,所收资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各入驻部门应当向政务中心派驻窗口人员和后备人员,并向窗口人员进行书面授权。窗口人员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后备人员负责窗口人员离岗时顶岗。 第十一条 办理政务服务的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入驻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将申请书格式文本以及其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文本在政务中心网站上全文公布,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十二条 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各部门的入驻窗口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窗口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部门的窗口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第十四条 同一个政务服务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第一个接件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 (二)协办部门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主办部门汇总各协办部门审核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四)主办部门承担送达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由窗口人员当场办结。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和现场勘查的,入驻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和勘查,按期办结。 入驻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窗口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理由。许可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公告和在政府网站上发布等形式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按政务中心建设的要求,在保障政务中心运行经费的基础上加大专项经费的投入。 第十八条 规范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管理。 (一)法制、政务中心、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认真清理、审核进入政务中心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确保其合法性,并将清理情况进行公布。 (二)县直部门的所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必须纳入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有特殊情况不宜进入政务中心的,部门要在征求政务中心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对纳入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部门一律不得再在原单位受理、办理,也不得擅自将入驻项目从政务中心撤离。 (四)纳入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制定办事指南,实行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审批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办件类型“八公开”。凡规定为即办件的,必须当场办结。 第十九条 加强对入驻部门的管理。 (一)入驻部门主要领导作为政务中心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窗口建设,及时解决窗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将行政审批职能调整为一个内设机构,成建制进驻政务中心,使行政审批的重心和实体性职权向窗口转移,增强窗口办事能力。 (三)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本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等运转机制,分解落实办理流程和时限。 (四)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时限,属于本机关权限范围内办理的事项,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五)入驻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服务项目,都要进驻政务中心。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直接在政务中心银行窗口缴纳。禁止一切乱收费、搭车收费、多头收费。 (六)入驻部门的分管领导应当经常到窗口检查、指导工作,处理窗口的相关事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监察局应当在县政务中心设立监察室并派驻工作人员,加强对各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务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监察室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政务中心窗口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申请的同时,又在其他地方受理申请的; (二)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法定条件之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或者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等依法应收取的费用,未按规定由政务中心收费窗口统一收取的; (四)在受理或者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或者搭车收费、变相收费、超标准收费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窗口部门搞形式主义、走过场、授权不力、办事效率低下的; (六)擅自将入驻项目和窗口人员撤出政务中心的; (七)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政务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目标督查部门要会同政务中心抓好政务服务建设,将政务服务工作列入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点督办事项,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政务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政务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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