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州市农经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一、 苏州市农经学会(全称为苏州市农村经济学会),英文译名:Su zhou Rural Economy lnstitute,英文缩写:SZREI。 二、本学会是中共苏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和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领导下、由热心于农村经济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三、学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发动全体会员和其他农经工作者,积极开展农村经济的研究和学术探讨,进一步丰富农经理论,指导工作实践,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促进苏州农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率先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宏伟目标而努力。 四、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学术研究。 五、学会在苏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业务上接受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同时,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江苏省农业经济学会,并接受省农业经济学会的业务指导。 六、学会住所:江苏省苏州市西园路279号。 学会章程苏州市农村经济学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全称为苏州市农村经济学会,简称:苏州市农经学会,英文译名:Su zhou Rural Economy lnstitute,英文缩写:SZREI。 第二条 本学会是中共苏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和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领导下、由热心于农村经济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发动全体会员和其他农经工作者,积极开展农村经济的研究和学术探讨,进一步丰富农经理论,指导工作实践,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促进苏州农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率先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宏伟目标而努力。 第四条 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学术研究。 第五条 学会在苏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业务上接受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同时,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江苏省农业经济学会,并接受省农业经济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学会住所:江苏省苏州市西园路27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的主要工作: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根据需要,召开一些专题学术讨论会。 (二)积极开展农村经济理论知识的普及工作,举办各类学术报告会、讲座和培训班等。 (三)接受党政机关和其他部门委托,或自己选立课题,组织会员攻关研究,形成相关的研究成果。 接受农村各企业、单位和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委托,提供国内外有关的经济信息,协助进行经济可行性论证,帮助制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动员和鼓励会员积极开展学术探讨,撰写学术文章。学会每两年组织一次学术成果评奖活动,负责向有关部门及上一级农经学会推荐优秀学术成果。 (五)编辑印发学会学术刊物。 (六)组织会员开展有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七)开展与各兄弟学会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市(区)级农经学会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本学会。 第十条 凡承认本学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一)从事农村经济实际工作或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热心于农经理论研究; (二)从事农村经济科研、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热心参加本学会活动,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领导。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后,由学会常务理事会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3.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讲座、培训、参观考察和其他学术活动; 4.优先得到本学会的咨询服务和有关资料,包括本学会会刊,来稿在同等学术水平、同等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刊登; 5.会员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向学会交纳会费;在入会时收取一次,以后不再收取; 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后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订、审议、修改学会章程; (二)审议和通过学会常务理事全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学会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产生学会理事会,罢免理事;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出的若干理事组成,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并决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订学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学会的有关活动;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若干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学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会根据需要由理事会聘请若干名顾问和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会特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职位,聘任已经退职的上届协会领导和本领域的专家、领导担任。 第二十八条 学会根据需要在内部设立若干专业性研究组,进行专题学术研究和交流。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学会必要的经费,拟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单位的补助、资助和捐赠; (三)学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各种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学会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对筹集的经费要专门管理,正确使用,全部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同意,并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在学会终止之前,须在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专门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学会经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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