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工作程序 |
释义 | 女职工生育或引、流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有关手续到市医保办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须携带以下材料: 生育 (1)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 (3)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6)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有生育并发症者,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引、流产 ⑴ 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⑵ 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码); ⑶ 未生育者须提供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未领取生育证者,须持结婚证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已生育过的女职工不用提供; ⑷ 医疗费收据原件; ⑸ 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⑹ 病历复印件。(住院引、流产的需复印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 计划生育手术 ⑴ 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⑵ 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码); ⑶ 检查费、手术费收据原件; ⑷ 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⑸ 病历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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