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释义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是陕西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陕西省的10个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陕西省驻军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陕西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陕西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听取和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陕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8月5日至8月12日召开。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1月召开,由570名代表组成。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共设有4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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