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青岛市民族事务局 |
释义 |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落实。 (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表彰活动。 (五)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八)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涉外事宜,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局、市宗教事务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处牌子) 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与督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信访、档案、保密、后勤服务等事务;承办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宗教团体涉外及涉及港、澳、台地区民族宗教方面的工作。 (二)民族处 负责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相关工作。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处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参与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重大事件;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 (三)宗教一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开展有关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和帮助相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审查、报批相关宗教团体及人士对外、对港澳台友好往来;协助相关宗教团体办好宗教节日和宗教活动及旅游接待;依法管理在青外国人的宗教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宗教二处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开展有关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联系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和帮助相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指导和帮助省佛教协会办好山东湛山佛学院;审查、报批相关宗教团体及宗教界人士对外、对港澳台友好往来;协助相关宗教团体做好宗教节日和宗教活动及旅游接待;依法管理在青外国人的宗教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五)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理论研究并提出建议;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统一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工作。 按规定设置机关党总支。 人员编制市民族事务局、市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工勤人员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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