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
释义 |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完善我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由事后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江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赣审经责发〔200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受市政府指派由审计机关依法对领导干部任期中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活动。 第二条 审计对象为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含市政府任命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原则上任期内必审一次,由市审计局年初提出审计计划,报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审计内容 (一)贯彻执行经济工作政策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五)财政、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 (八)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十)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十一)对外投资及收益、重大建设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十二)地方经济是否有存在急功近利,影响发展后劲,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行为; (十三)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全面、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单位(人员)拒绝、阻碍审计工作的,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开始实施审计后的五日内,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向审计机关提交书面材料,重点说明以下事项: (一)本人的职责范围; (二)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与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 (五)任职期间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和相关经济活动事项; (六)任期内经济责任的自我评价;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具有以下权限 (一)查阅领导成员会议(含党委、党组会议、领导办公会议等)有关经济方面的记录、纪要和文件; (二)查阅相关单位的经济活动资料; (三)听取领导干部本人作情况介绍; (四)以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有关部门、人员对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和评价,并了解、掌握被审计人员在经济活动中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其他有关违纪违法的问题,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五)《审计法》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以前年度的审计资料,也可以利用经过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以及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细致、负责的职业态度,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审计结束后,市审计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要求,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出具相应法定文书,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审计查实的问题,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配合与协助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地区、部门、单位基本情况; (三)审计结果,包括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审计查明的主要问题及相关经济责任;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 (五)审计建议;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对任期内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的经济事项,由于种种原因一时难以查清的,审计机关可持保留意见,但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应予以反映。 第十条 建立审计成果的运用制度。对履行经济责任表现好的,应予肯定;对存在问题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负责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被审计对象或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对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实施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需的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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