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宁波市慈善总会 |
释义 | 机构简介宁波市慈善总会(Ningbo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NBCF),由热心慈善事业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机构宗旨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和物资,安老扶幼、济危助困,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补充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和谐。 机构章程宁 波 市 慈 善 总 会 章 程 (1998年9月2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3年9月19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2008年 月 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宁波市慈善总会(Ningbo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NB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热心慈善事业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和物资,安老扶幼、济危助困,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补充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和谐。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西河街7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慈善资金和物资。多形式、多渠道向社会各界募集慈善资金和物资。接受市内外和海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对捐赠资金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建立冠名定向慈善救助基金。 (二)济危助困。开展助学、助医、助困、助残、助寡(孤)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资助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服务于慈善事业的实业,为弱势群众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三)紧急救助。承担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市内外和海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 (四)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做法和经验。 (五)加强同本市各地慈善机构的联系和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发展。 (六)组织和支持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七)搞好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省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八)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工作作出一定成绩;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的活动和为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荣誉)会长、顾问; (三)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会议决定。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执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会议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制定本会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讨论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增补理事人选;讨论聘任荣誉(名誉)会长、顾问人选;审议决定总会日常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因工作需要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或离退休的,其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职务自行免去。 第二十九条 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 会长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驻会时,受会长委托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增值和利息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其支出范围是: (一)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救助支出; (二)发展公益福利事业的资助; (三)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办公经费开支; (四)其他必要的合理支出。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定期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对冠名定向捐赠的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应向捐赠单位(个人)通报一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和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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