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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内乡县石刻
释义

1986年,在内乡县公安局后院(今县丞衙位置)水池旁发现有一形似猪槽、蹙上有字的石刻文物,经清洗拓印,上有“道光十六年(1836年)六月十五日。行内升斗不足者,除禀官究责外,罚钱一千文。行头胡德校准行斗,永以为式”的铭文40字。据此,该石刻当为粮行标准斗尢疑。1991年4月,在内乡县衙学术研讨会,引起了国家文物鉴定专家史树青、朱家 晋等的高度重视。他们说,官斗、粮行标准斗多为木制,为户部统一颁定式样。而此斗为石质,这在全国实属罕见,新华社还为此发新闻稿。

该粮行标准斗全长94厘米,宽57厘米,左侧高31.5厘米,右侧高32N米,盛粮槽上口长69厘米,宽35厘米,深16N米。正面在距右边棱30厘米处凿有一直径约5厘米的圆孔,供粮食倒出时从此流下。左侧一方块平面内凿刻铭文。 仔细考察此标准斗 ,制作并不精细,前后壁、左右壁也不等厚,槽口平面左低右高。笔者认为,这可能是凿好校准时,容积稍大,故又将左侧37厘米连同横头壁高剔去约0.5厘米,经反复校验,直到能川木板挡平标准为止。经实测该石斗能容小麦29.4公斤。

旧时市场交易粮食,都是以升斗计量,不秤斤两,粮行经纪斗把子往往借此交易之机徇私舞弊,同是一斗,收粮时能多赶二三斤,出粮时义能少量二三斤,这样一多一 少,斗把子从中渔利以饱私囊,不少人为交易不公到官告状。故时任知县熊廷基为加强市场管理,命粮行经纪胡德,打制一标准石斗,重达数百斤,支立于粮行,凡交易双方发生争执到官论理时,将粮倒入石斗挡平,是否有弊即显现其中。如发现有升斗不足者,除施以笞杖外,还要罚钱一千文。

由以上考证可知,此斗实属封建社会一种标准计量器具,为打击、制止一些不法分子,贪图小利而短斤少两、欺行霸市等行为,使用此标准斗公平断案,以维护公民的合法卡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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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7: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