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成立于2004年12月21日,是由在南宁市依法从事工程建设咨询监理、咨询、中介代理等相关业务及相关部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现有单位会员68家。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建设监理市场秩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监理企业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发展,沟通政府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为建设单位和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服务,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协会将围绕建设监理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宣传贯彻常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组织监理理论、政策调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监理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和法权益;协助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进行动态管理;组织监理经验交流,为政府、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登记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地址:南宁市亭洪路商业街30栋30-60号(三楼) 业务范围(一)研究和探讨建设监理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及工作方法;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动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推动科技进步; (四)组织交流推广建设监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推动行业自律,开展有关技术、经济、项目管理、建设监理业务研讨及培训,组织建设监理业务专题讲座; (五)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业内人员的诉求; (六)为会员提供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 (七)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组织评选和表彰在建设监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制定推行行业自律准则; (八)协助会员做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 (九)承办政府交办的事项,承担会员单位和其它协会要求协办的工作; (十)建立发展与同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建设监理业务有关的交流合作活动。 协会会员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凡经政府资质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合法在南宁市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咨询、中介代理等相关业务,在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职业道德,履行合同职责,保护客户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工程建设监理、咨询、中介代理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从事建设监理工作或咨询工作三年以上,持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咨询资格证书的个人,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在建设监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监理人员、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以及关心、支持、热爱建设监理事业并拥护本会章程的有关院校、科研单位、协会组织、集团和咨询机构均可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成为本会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可应邀请参加本员会员代表大会,名誉会员不交纳会费。 二、会员入会的程序:具备本会入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一份。 三、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自愿退会的会员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终止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一年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有权将其予以除名。 五、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不遵守本会有关决议的,或严重损害本会的利益和声誉的,以及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上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为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南宁市依法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咨询、中介代理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建设监理市场秩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监理企业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发展,沟通政府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为建设单位和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服务,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宁市亭洪路商业大道30栋30-60号(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讨建设监理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及工作方法;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动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推动科技进步; (四)组织交流推广建设监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推动行业自律,开展有关技术、经济、项目管理、建设监理业务研讨及培训,组织建设监理业务专题讲座; (五)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业内人员的诉求; (六)为会员提供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 (七)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组织评选和表彰在建设监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制定推行行业自律准则; (八)协助会员做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 (九)承办政府交办的事项,承担会员单位和其它协会要求协办的工作; (十)建立发展与同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建设监理业务有关的交流合作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凡经政府资质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合法在南宁市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咨询、中介代理等相关业务,在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职业道德,履行合同职责,保护客户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工程建设监理、咨询、中介代理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从事建设监理工作或咨询工作三年以上,持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咨询资格证书的个人,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在建设监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监理人员、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以及关心、支持、热爱建设监理事业并拥护本会章程的有关院校、科研单位、协会组织、集团和咨询机构均可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成为本会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可应邀请参加本员会员代表大会,名誉会员不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具备本会入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一份。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自愿退会的会员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终止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一年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有权将其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不遵守本会有关决议的,或严重损害本会的利益和声誉的,以及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上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领导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代表大会议题,并做出决议;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七)决定本会重大变更或终止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南宁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负责起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在副会长的人选中,由会长提名决定常务副会长,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完成任期时,理事会应从副会长中选举新任会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新任副会长,从理事中选举新任常务理事填补空位。增补人员任期到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结束时为止;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管理本会财产; (九)负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南宁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并经南宁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承担会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的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宁市民政局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主要用途: (一)协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协会所需的办公费用; (三)对有突出贡献的监理人员、单位奖励; (四)其它合法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南宁市民政局和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名称和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提出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南宁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南宁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南宁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 年 9月1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南宁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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