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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民众安全服务队
释义

民众安全服务队是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辖下的一支辅助部队,受《民众安全服务队条例》规管。本队的功能和任务,广泛而多元化,本词条将详尽介绍。

部队简介

民众安全服务处(民安处)

民安处是保安局辖下的一个政府部门,编制人数为106人,包括一名首长级人员,其余则为部门人员及一般职系人员。他们的工作是为民安队志愿人员提供行动策划及管制、队员训练、行政和后勤支援。

民众安全服务队(民安队)

民安队是一支须穿制服并受纪律约束的辅助应急队伍,其经费由政府支付。民安队在编制上有3,634名成人队员及3,232名年龄介乎12至17岁的少年团团员。民安队于一九五二年成立,当时是一个备战的民防单位,经多年发展,现已成为一个服务多元化的辅助组织,在发生天灾人祸时,执行各种应急服务,协助减轻本港正规部队的负担。

服务水准及目标

民安队为政府及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服务,主要为以下各类:

. 协助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门执行抗疫或抗灾行动、山岭搜索及抢救、 水灾抢救及防止山火等任务;

. 在各项大型活动中维持秩序;

. 在各郊野公园及远足径执行巡逻任务并协助需要帮助的人士;

. 在政府部门或其他非政府机构主办的大型宣传运动或活动中表演助兴,以提高大众对有关活动的兴趣;

. 为政府部门或其他非政府机构提供山野活动安全和抢救方面的训练活动和专业顾问服务;以及

. 为年龄介乎12至17岁的青少年提供纪律训练、技能训练,培养青少年的公民责任感。

紧急事故期间提供的服务


 紧急动员


 山野搜索及抢救行动


 水灾救援


 台风袭港期间的候命出动服务


 防止山火任务

非紧急事故期间提供的服务


 维持人群秩序


 远足径及郊野巡逻


 青少年服务

理想、使命与信念

理想

成为香港一支优秀的辅助部队,在发生任何紧急事故时提供民间支援服务;同时协助培育部队及少年团成员成为未来领袖和负责任的公民。

使命

. 在发生任何紧急事故时提供卓越的民间支援服务,并随时准备派遣队员前往香港以外地方协助灾难管理工作。

. 培育青少年成为未来领袖和负责任的公民。

. 为社区提供日常非紧急服务。

. 为志愿队员提供优质培训,确保他们在执行行动任务和服务社区时得心应手。

. 与内地及其他国家的相关组织保持紧密联系,从而促进技术交流和扩阔国家及国际视野。

. 成为关怀社群和效率卓着的政府组织。

信念

我们宣扬和坚守以下信念,致力服务香港市民和有需要人士:

. 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

. 发挥团队精神

. 秉持诚信和负责任的原则,并建立对民安队的归属感

. 积极与人沟通

. 互相尊重、彼此包容

. 乐于助人,积极为公众服务

. 以开放的态度应对转变

民众安全服务队条例及规例述要

1. 登记加入民安队:

A. 申请人必须年满十六岁,如年龄在十八岁以下,必须获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B. 申请人在获准登记加入民安队前必须接受政府规定的体格检验,其后必须定期接受检验。如该队员不能通过体格检验,其登记加入可予取消;

C. 须签署处长规定须签署的表格;

D. 须提交处长规定须提交的个人详情。

2. 服务条件:

任何队员于完成其入职训练一年内,如无合理辩解辞职离开民安队,或于其入职训练后一年内被解职或其登记加入被取消,该队员在处长提出要求的情况下须就其在民安队所接受的入职训练向民安队缴付合理的费用。

3. 装备:

队员须谨慎和安全地保管其队员证和装备,并在离开民安队或奉命交还队员证和装备时,将之悉数归还。故意或因疏忽而损坏、毁灭或遗失装备,须受惩罚或罚款。

4. 效率的要求 :

任何队员在效率方面的要求为每年须努力完成六十小时的训练。

5. 民安队的动员 :

在有需要时,民安队处长可动员整支民安队或其任何部份执勤。届时,所有队员必须到达指定地点值勤,执行指定职务。

6. 薪俸与津贴 :

A. 队员凡参加训练或在紧急事故期间奉召执勤,或自愿在灾场协助而得在场长官许可,其薪津将按照职阶和下列规定而支付:

i.队员如服务不足八小时,薪津依照时薪率计算。ii. 队员由报到时间起计的二十四小时内(不论该二十四小时是否在同一天内),如服务足八小时或超过八小时,薪津按日薪率计算。

B. 口粮津贴:队员参加服务连续达八小时或超过八小时,而在该段时间内无免费膳食或口粮供应,可领取规定的口粮津贴。

7. 医疗:

队员如在奉召执勤或参加训练时受伤或染病,经政府医生认为是因执勤所致,得由政府医务当局给予免费医疗及住院治疗,并在缺勤期间按其职阶获支付薪酬。

8. 伤残或死亡:

队员如在奉召执勤或参加训练时因意外引致伤残或死亡,经政府医生认为是归因于执行该职责所致的,可获考虑发给抚恤金、津贴或长俸。

9. 辞职:

除在紧急事故期间以外,队员可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辞职:

1. 在廿八天前,经由所属单位的主管长官以书面通知民安队处长;

2. 交还所有属公共财产或民安队财产的制服及装备,在交还时,该等制服及装备须状况良好;

3. 交回由处长发给的任何身份证明文件;

4. 缴付欠缴的任何费用。

10. 解职:

处长有权根据单位主管的建议,随时将任何队员解职。

11. 退休:

除非处长另有指示,否则所有队员均须在年满六十岁时退休。

12. 处罚:

任何队员犯了违纪行为,如不服从命令,或在一年度内没有达致在效率方面的要求等,得受降级、警诫、谴责或罚款等处分。

13. 离开香港,更改详情:

队员须向处长报告以下事情:

1. 队员拟离开香港七天或超逾七天;

2. 队员在登记加入时提供的详情的任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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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17: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