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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梅州市消防支队
释义

支队简介

梅州市消防队伍建设始于1921年(民国10年),梅县县城组建了第一个商办消防队,设队长1人,队员10人。

1939年(民国28年)后,兴宁、大浦、五华、蕉岭等县城先后了建立商会消防队。

建国后,梅县、兴宁两支商办消防队由政府收编,成立专业公安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企业消防队。

1958年7月,梅县、兴宁消防队列入公安局编制,正式成立公安消防队。末建立消防队的五华、丰顺、蕉岭、大浦、平远等县设立消防股。

1965年,消防队实行义务兵役制,消防民警转为现役编制,消防干部仍属地方编制。同年10月,蕉岭成立公安消防队。

1968年各县消防股撤销,义务消防队亦终止活动。

1974年5月,梅县地区公安消防大队成立,恢复各县消防股建制。

1980年11月,丰顺县成立公安消防中队。

1983年1月,消防干部转为现役编制。

1985年冬,五华县成立公安消防中队。

1987年7月3日,原梅县地区消防大队升格为梅州市消防支队(副团级建制)。

1987年10月,大浦县成立公安消防中队。

1992年7月,梅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加称梅州市公安消防局,升格为正团级建制,下役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防火监督处四个业务部门,兴宁、五华、丰顺和大浦县消防股改称公安消防大队。

1997年4月,蕉岭、平远、梅县消防股改称县公安消防大队,梅江区消防股改称梅江区公安分局消防科。

1998年7月,蕉岭县组建公安消防中队。

2002年6月,平远县组建公安消防中队。

至2003年6月,梅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共辖兴宁、五华、丰顺、大浦、蕉岭、梅江区一、二中对、平远等9个中队,各类消防车38辆。另有专职消防队8个,专职消防队员55名,负责着全市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和灭火求援任务。

2005年3月成立梅江区公安消防大队,下辖梅江区公安消防一中队和二中队(原梅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直属一中队和二中队)。

2006年8月组建梅县公安消防中队。

组织机构

司令部

(一)组织领导部队的行政工作。按部队条例令和规章制度,严格管理部队。

(二)组织领导部队的执勤备战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抓好执勤人员、车辆、器材、执勤制度和通讯落实。保证部队高度戒备,快速反应。

(三)组织领导部队的业务训练工作。按照《公安消防部队训练大纲》要求,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组织开展部队的战术、技术 训练,开展 " 六熟悉 " 和专勤训练、实战演练,提高部队战斗力。

(四)领导部队灭火战斗和社会救援工作。为部队首长实施正确指挥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五)组织组织领导部队的军事训练工作。按照 " 共同条令 " 的要求,抓好队列、射击训练,培养良好的军人素质。

(六)组织领导部队的通信工作,保证部队通讯联络畅通。

(七)指导非现役制消防队伍的业务训练和执勤备战工作,统一调动指挥参加灭火抢险战斗。

(八)掌握部队编制、装备和兵员情况并负责相应的管理。组织实施兵员补充、退伍和志愿兵选改工作。

(九)负责火灾统计和收集整理各种信息资料,掌握和了解部队全面工作情况,适时向部队首长报告,提出建议,为首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十)负责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和印信管理,做好机关保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的规化及管理。

(十二)负责部队行政事故的统计上报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的考评、考核、管理和官兵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政治处

(一)领导部队的组织工作。掌握各级党组织的情况,制定加强党组织建设的计划和措施;领导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地培训党委、党支部书记;筹办本级和下一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下级政治机关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基层建设;领导部队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指导部队开展群众性的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的活动,管理奖励、抚恤工作;领导部队的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管理总队政治统计和党费、团费。

(二)领导部队的干部工作。检查督促有关干部政策规定的落实;考核和掌握部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情况,提出调整配备意见;管理干部的任免、调配、转业、复员工作;管理警官的警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工作;加强对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制定干部的培训计划和进出计划,承办院校招生和毕业党员分配工作;领导和管理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管理干部福利、婚姻、实力统计、档案工作和干部工资的有关工作。

(三)领导部队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总队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培训理论骨干,指导部队政治理论学习;掌握部队思想情况,进行政治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组织领导新闻报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部队学习科学文化和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工作。

(四)领导部队的政法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开展预防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的工作;开展反渗透、反心战、反窃密斗争。

(五)与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部队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检查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领导行政监督工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分工作。

(六)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指导部队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搞好俱乐部建设,活跃基层文化生活;组织部队开展业余文艺创作和文艺、体育竞赛活动,培养文艺体育骨干。

(七)领导部队的群众工作。领导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参加警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检查部队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协同地方政府处理警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部队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

(八)领导部队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根据上级指示和部队担负的任务,制定业务训练执行任务中的政治工作计划;了解掌握业务训练和执行任务中的思想情况,及时发现的解决出现问题,总结推广政治工作的经验;教育部队努力学习消防业务技术,严格执行部队条令规章。

后勤处

(一)根据上级办法的后勤规章制度,结合全市消防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检查勤俭建队、服务基层的指导思想,拟制部队后勤工作规划、计划和供应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支队会计核算任务,编、审经费预、决算,分配经费指标,请领、下拨经费,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支队机关经费供应、核算等各项财务工作。

(四)负责支队房改、军人保险工作。

(五)负责支队审计工作。

(六)负责部队和企业被装的供应、管理工作。

(七)负责部队粮秣、给养的申请、拨付等给养保障工作和伙食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部队开展农副业生产,改善部队生活。

(八)负责部队卫生防病防疫和医疗工作,做好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工作,办理评残事宜。

(九)负责部队器材装备采购工作,办理车辆牌证、驾驶证及退役报废车辆手续,组织、指导部队车辆管理工作。

(十)负责部队营建、营房维修的计划安排和营产管理,组织、指导部队绿化、环境美化等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部队后勤实力的统计、上报工作。

防火处

(一)防火处在支队领导下履行全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检查落实、调查研究、培训提高、指导服务的职能,保障各项消防监督管理任务的完成。

(二)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命令、指示、编报全市消防工作发展计划,提出年度消防工作意见,总结年度消防工作,提议和组织评选呈报消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三) 指导全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市级行业和省或国家在境内有关专门行业的消防工作。

(四) 协调跨区或跨市级行业 ( 系统 ) 的有关消防监督工作,协调防火处科室交叉和合作方面的工作。

(五) 调查研究消防监督和社会消防管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六) 宣贯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草拟、修订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审核市级行业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审查企业消防产品标准,组织查处和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七) 检查消防执法和上级部署的任务及防火处工作安排和落实情况,抽查基层消防监督和大型活动等有关消防重点保卫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掌握和督查上列出的重、特大火隐患的整改情况。

(八) 指导全市火调工作,组织参与特大火灾和技术疑难大的火灾调查工作,指导当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九) 抓好全市消防监督管理的业务建设,组织全市消防监督警官,指导各地和市级行业的消防教育培训。

(十) 加强请示报告,搞好各科室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发挥各科室的职能作用,严格执行消防执法监督、行政督查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配合政工、纪检部门搞好监督队伍的管理教育工作。

(十一) 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把好监督管理业务的文稿质量关。

各区大队

(一)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根据上级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订贯彻的具体措施,并狠抓落实。

(二)组织领导官兵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中队改进政治教育的方法,狠抓各项政治教育的落实;根据官兵的思想情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和培养两用人才工作,提高部队的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

(三)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在加强大队党总支自身建设的同时,积极指导党支部健全组织,落实制度。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培养、使用和管理好干部,指导共青团工作和中队军人委员会工作,领导全大队的计划生育工作。

(四)做好消防监督工作。协助政府制订城镇消防发展规划,督促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掌握本市消防工作情况,及时提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按规定对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宣传,组织消防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对建筑消防工程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进行监督,指导公安派出所和专职、义务消防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组织一般火灾事故和协助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认定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核定火灾损失,进行火灾统计;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惩戒消防违章行为,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和刑事处罚案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火灾隐患和其它问题。指导公安派出所和专职、义务消防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加强对灭火执勤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战备执勤措施,严格值班制度;熟悉掌握辖区情况和执勤灭火力量,加强灭火实战演练,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及时有效地组织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抓紧对火灾原因的调查。

(六)加强对训练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军事业务训练计划的落实,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严格行政管理,提高部队规范化建设的水平,预防各种案件事故的发生;经常分析、研究训练和管理的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措施。

(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严格执行后勤工作的政策规定,加强对财务、车辆装备、被装、粮秣和营产营具等管理;开展先进食堂活动,落实伙食管理五项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展农副业生产,增收节支,改善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八)做好按纲建队的组织工作。根据《纲要》要求和上级指示,指导中队制订按纲建队的总体规划和当年目标;狠抓《纲要》的学习,增强官兵的《纲要》意识;按照《纲要》的要求经常检查、督促、帮助中队建立正规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指导中队开展“双争”活动,培养和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做好奖惩工作。

(九)组织官兵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教育官兵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自觉维护警政警民团结;深入开展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妥善处理警民纠纷,密切警政警民关系。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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