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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六枝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使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暂行规定》、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犯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特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市直驻境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合理、注重实效、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办理。属于特区管理的干部,由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特区党委常委会决定;属于乡镇管理的干部,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本乡镇制定的《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办法》执行,执行情况报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对特区管理的单位和干部的责任追究,分为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诫勉谈话、就地免职四种;对省、市直各驻境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程序书面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第二章 对乡镇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对本乡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乡镇班子成员实行挂片或联系村(居、社区)并对所挂的片或所联系的村(居、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七条 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区党委、政府或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实行通报批评。

(一) 特区每次开展的平时督查或考核分值在合格等次以下,排全区倒数一、二、三名的;

(二) 省、市调研或暗查通报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象的;

(三) 省、市督查或考核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考核成绩的;

(四) 省、市、特区安排的专项活动或单项工作严重滞后的;

(五) 省、市、特区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第八条 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

(一) 年度内被通报批评累计达两次的;

(二) 年度内特区平时考核或督查加权平均分值达不到合格等次且处于末位的;

(三) 年度总评分达不到合格等次的。

被黄牌警告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黄牌未撤销期间,不得提拔重用,不得交流到异地任原职级职务,不得外出参与与计划生育工作无关的考察学习活动。

第九条 被黄牌警告的,由特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者特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委托分管领导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诫勉谈话。

第十条 连续两年内累计两次黄牌警告的,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实行就地免职。

第十一条 年度内,乡镇班子成员所挂的片或所联系的村(居、社区)在省、市、特区的调研、暗查、督查或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象或考核成绩,导致所在乡镇被通报批评累计达两次及两次以上的,给予涉及的班子成员就地免职处理。

第三章 对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特区

计生技术管理与服务部门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等工作,当好特区党委、政府的助手和参谋。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调研、督促检查力度不够,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好,追究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及其余干部职工的责任。

(一)因工作不力,连续两年突破人口计划指标的,给予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调离或就地免职等处理;

(二)对在督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督查责任的直接责任人,视其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给予离岗学习、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等处理。

第十三条 特区计生技术管理与服务部门对全区计生技术服务工作负全责。特区计生技术管理与服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不力,指导不到位,造成工作严重下滑,在省、市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严重,或者六枝特区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荣誉被取消的,对主要负责人乃至相关责任人给予离岗学习、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不称职、诫勉谈话、就地免职等处理。

第四章 对特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特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和协助所帮扶村(居、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出租房屋和门面、职工出租的房屋和门面、单位出租的房屋和门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下属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辖区内的出租房屋和门面、职工出租的房屋和门面、单位出租的房屋和门面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以及本单位(含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含临聘人员)年度内出现政策外生育的,或者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在合格等次以下的,视其情节,由特区党委、政府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对单位或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诫勉谈话、就地免职等处理,对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给予处理,其中经济处罚的金额由单位收取上缴特区财政。

第十六条 所帮扶的村(居、社区)在省、市、特区的督查或考核检查中被查出的问题严重且影响特区考核成绩的,对该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扣分。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部门对住院分娩、人流、引产、无证孕检的要及时、主动与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联系,实行日报告制度。对迟报或不报告的,视其情节,对单位或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诫勉谈话、就地免职等处理。对违反《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六盘水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暂行规定》的直接责任人依据相关条款的规定给予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对省、市属驻境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省、市属驻境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和协助所帮扶村(居、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出租房屋和门面、职工出租的房屋和门面、单位出租的房屋和门面以及下属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辖区内的出租房屋和门面、职工出租的房屋和门面、单位出租的房屋和门面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以及本单位(含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含临聘人员)年度内出现政策外生育的,或者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在合格等次以下的,由特区党委、政府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书面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除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予以经济处罚外,同时对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犯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黄牌警告。

(一)年终总评分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

(二)年度内平时考核或督查成绩加权平均分值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

(三)人口计生工作机制有创新,效果明显,得到省、市、特区表彰并推广的。

第二十一条 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终不得参与特区综合目标考核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评定。

(一)本单位(含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含临聘人员)年度内出现政策外生育的;

(二)年度总评分达不到合格等次的。

第二十二条 合格等次分值以当年《六枝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办法》规定的为依据。平时考核或督查的次数以当年《六枝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办法》规定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原《六枝特区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办法》(六特办通字〔2004〕189号)相抵触的条款,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六枝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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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2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