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荔湾区龙溪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 学 第二条 小学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第三条 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 第四条 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六条 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 编 班 第七条 学校各年级实行常态编班。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 学生编班管理必须遵守《荔湾区龙溪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办法》。 第八条 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可以调班,但每学年每班调班人数不得超过该班学生数的3%。 第四章 学 籍 第九条 学生(含非本地户籍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含转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条 学籍档案包括: (一)《新生名册》; (二)《在校生名册》及《在校生变动名册》; (三)《学生学籍卡》; (四)《学生评价表》; (五)《毕(结、肄)业鉴定及综合素质评价表》; (六)《毕(结、肄)业生名册》; (七)学籍变动及奖励、处分等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小学一年级的《新生名册》,在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一式二份,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 《在校生名册》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存档。 除小学一年级学生外,因转入、复学、重新入学等增加的在校生和因转出、出国、休学、辍学、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收容教养、服刑、死亡等原因减少的在校生均应列入《在校生变动名册》,学期初由学校打印一式二份,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 《学生学籍卡》在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在学生注册时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填写,学校按《在校生名册》顺序装订成册。《学生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资料学校应妥善保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不得公开或外传。 第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中小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不得销毁。 学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籍号,。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并报《在校学生名册》的备案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注销其在本校的学籍: (一)义务教育已毕(结、肄)业; (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的; (三)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的; (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第十六条 除符合十九条规定注销学籍外,对服刑、被收容教养、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以及休学、辍学、出国的18周岁以下儿童、少年,虽然其已不在本校就读,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第五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学校根据家长要求开具《转学联系函》。 (二)家长凭《转学联系函》向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三)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学生转学函》和《转学注册通知书》。 (四)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凭《转学注册通知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 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间原则上与新学期其他学生入学时间相同。 转出手续一般应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十八条 转学学生的学籍资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移交: (一)转学学生或其家长将《学生转学函》送达转出学校; (二)转出学校依据《学生转学函》,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转学学生的《学生评价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函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三)转入、转出学校在新学期开学20天内将转入转出学生名册报《在校生名册》审核单位备案。 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寄转《学生评价表》复印件。 第十九条 在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其他帮教措施的学生需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凭专门学校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要求转入其他学校的,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按年级衔接原则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无法继续就学,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当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六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二十二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一级。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第七章 考 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四条 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应定期公布。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评价表》。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学生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须班主任同意;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由本人或其家长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班主任,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学生未经请假不回校上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其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并报告学校教导处。 未经请假不回学校上课超过5天的,学校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寻求支持和协助,使学生尽快返校上课。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应及时报告区级民政部门。 学校对重新回校就读的辍学学生应加强学业和心理辅导,使其尽快适应学校生活。 第八章 学生评价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义务教育学生评价的有关规定,对 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进行公正的评价(包括操行评定、学科成绩考评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应记入《学生评价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操行评定以《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学科成绩考评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为依据。学科成绩考评根据不同的学段、不同的学科分别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每个学期结束时,班主任应在充分了解学生该学期在校各方面表现的基础上,根据操行评定、学业成绩考评情况,对每个学生作出阶段性的综合素质评价,记入《学生评价表》,并向其家长报告。 第三十条 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有疑问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查询。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章 奖励 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某一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由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评价表》。 第三十二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授予称号,并发给奖状。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校不得劝退或开除学生。 第三十四条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或者原所在学校申请,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将其转入专门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的其他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十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修完小学义务教育全部课程,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荔湾区龙溪小学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档案资料样式: (一)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名册; (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名册 ; (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 (四)广东省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 (五)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鉴定表; 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学函; 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证明; 四、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延缓入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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