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常州市药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常州市药学会创建于1963年,在历届理事会的领导下,为常州市药学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选举产生了第七届理事会,共选出理事37名,常务理事11名。本届理事会下设下设制药、临床药学、药品流通及药品分析四个专业学组,挂靠江苏省常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学会宗旨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药学科技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提高,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生产力相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药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科学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会员管理一、入会条件 1、个人会员: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具有药师、助教、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或与药学有关的科技工作者; (4)中等医药专业技校毕业,并具有3年以上药学工作经历的科技工作者; 2、团体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队伍,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和医疗卫生等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群众团体。 二、入会手续与审批办法 1、个人会员 (1)个人会员由本人填写1份“常州市药学会会员申请表”,经本会1名会员推荐,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并上交近期脱帽1寸照片1张;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2、团体会员 (1)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单位、团体、机构填写“常州市药学会团体会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向本会提出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权利义务 按照“常州市药学会章程”的规定,本会会员(含团体会员),可享受以下权利与义务: 1、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取得本会的服务;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团体会员可优先取得技术咨询。 2、、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应支持本会工作,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名为常州药学会(Changzhou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Z.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常州市药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药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常州市药学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药学科技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提高,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生产力相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药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科学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挂靠江苏省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接受其党组织的领导,接受主管单位常州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市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是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科学考察,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发展等学术活动; (二)编辑发布药学科技信息资料; (三)普及药学知识,推广先进药学技术,开展药学科技与经济咨询服务,开展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等中介服务,开展对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向党和政府机关反映药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表彰奖励在药学科学技术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者。培养、发现和举荐优秀药学人才; (六)开展科学认证,向政府提供药学方面的科学决策和建议;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教学培训等与药学发展和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的业务。 (七)开展国际的药学和相关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开发活动,推动医药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具有药师、助教、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或与药学有关的科技工作者; 4、中等医药专业技校毕业,并具有3年以上药学工作经历的科技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队伍,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和医疗卫生等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群众团体。 本团体与团体会员建立联系和业务指导关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取得本会的服务;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团体会员可优先取得技术咨询。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应支持本会工作,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故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和荣誉理事。曾任过本会理事长和理事,学术上有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分别授予名誉理事长和荣誉理事,其任期同理事长和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团体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一般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常州市药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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