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西省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
释义 | 简介江西省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江西省思研会)是在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推动全省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交流、推广思想政治工作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的群众组织,是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团体法人;是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江西省社联的团体会员;对全省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负有业务指导责任。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历届会长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 江西省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现有会员132个,全部为团体会员单位,而且所有团体会员单位都是国有企事业单位。 章程江西省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1999年4月21日省职工思研会第10次年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西省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江西省职工思研会",对外交往中称"江西省企业文化建设协会"。 第二条 江西省职工思研会是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组织推动全省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交流、推广思想政治工作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省社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对全省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负有业务指导责任。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建设"四有"职工队伍为目标,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服务,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服务。 本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工作以研究为主,课题以当前为主,成果以应用为主,活动以基层为主"的原则,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创新,着力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积极探索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本会培育和弘扬"求真、务实、创新、服务、民主、廉洁"的作风,艰苦奋斗,勤俭办会。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提出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课题,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及其成果交流活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势,研究、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 (二)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者和研究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继承、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吸收、借鉴相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理论研究。 (四)配合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企业和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评选和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五)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政工队伍建设。 (六)办好本会的会刊,编辑出版思想政治工作论著和研究资料。 (七)组织与兄弟省、市、自治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开展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下列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1、 地、市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2、 省各行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3、 大中型厂矿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4、 其他有关研究职工思想教育的团体。 本会不吸收个人会员。根据需要聘请特约研究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享受表彰和优先取得资料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未经同意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表彰和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年会,由全体团体会员单位代表参加,履行部分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十一)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十二)审定评优表彰名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1-2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会推选的有关人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为便于加强对本会工作的领导,会长一般由省委宣传部部长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副会长;上述有关人员因工作调整,则不再担任会长、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由接替他们工作的领导同志分别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4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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