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工作规程 |
释义 | 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赣学位〔2010〕2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工作规程》(试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二○○二年三月九日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工作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意见》和《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统筹权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组织章程》和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学科评议组是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的专家组织,从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指导、评审、研究、监督和咨询等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三、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向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提供咨询或提出建议。 四、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的要求,对新增、调整和撤销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学科进行评议,提出审核意见。 五、参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和监督,对本学科领域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的质量进行调查研究,向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工作进行评估、提供咨询或提出建议。 六、完成省政府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七、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设置。根据我省研究生教育的现状,先设立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门类学科评议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织跨学科的评议组进行工作。 八、每个学科评议组成员一般为5--15人。设召集人2人。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委员为学科评议组的当然成员,但不计入评议组成员规定的数额内。 根据工作需要,各学科评议组由召集人或2名以上(含2名)成员提名,经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长批准,可以临时约请学科评议组以外的专家、学者参加本学科评议组的有关工作。临时约请人员在该项工作中与学科评议组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九、学科评议组成员,由省政府学位委员会聘任(均系兼职),受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从聘任之日起,任期5年,可以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每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应有四分之一的成员系上一届成员。续聘的成员不得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 十、学科评议组成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应该是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具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聘任期间不宜继续担任学科评议组成员的,经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予解聘。 十一、各学科评议组召集人从本学科评议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成员中选举产生。 召集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热爱并积极从事本学科评议组的工作,其所在单位对学科评议组的工作能够提供较大支持。 召集人选举的基本程序是: (一)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与各学科评议组成员协商后,提出召集人候选人; (二)本学科评议组成员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 (三)获得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召集人人选,担任本学科评议组召集人。若候选人同意票未达到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则由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根据得票数量,从候选人中指定本学科组召集人。 聘任期间不宜继续担任召集人的,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调整。 十二、各学科评议组设秘书1人。秘书经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和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协商后,由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聘请,协助召集人处理本学科评议组的日常工作。其任期与学科评议组成员相同,有特殊情况的,不宜继续担任的可以改聘。 第四章 工作方式 十三、学科评议组审议有关事项,提出重要意见和建议,应当召开会议。全体学科评议组成员大会,由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组织召开;各学科评议组的会议,由各学科评议组召集人主持召开。 十四、各学科评议组表决关于学位授权以及其他重要议案时,均应经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充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本学科评议组成员数的五分之四(含五分之四),表决有效;通过应当获得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必要时,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表决有关事项。 十五、学科评议组成员如有重要议案需提出讨论和决定,应当获得本学科评议组半数以上(含半数)成员附议,该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在征得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召开本学科评议组会议或采用其他方式,对该议案做出相应决议。 十六、各学科评议组可以独立开展本学科领域有关学位点建设、人才培养、学位授予,以及质量和监督等问题的研究,并就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如需发给学位授予单位,应经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转发。 十七、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召集各学科评议组召集人会议,研究、协商有关工作。 十八、各学科评议组秘书应在召集人的领导下,协助召集人做好本学科评议组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十九、学科评议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学科评议组会议,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了解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决定和意见,依照规定查阅资料; (三)参加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组织的各种调查研究、检查评估、评审评议、政策咨询等活动; (四)对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提出建议。 二十、学科评议组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行使各项权利,应当公正廉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学科评议组成员的身份从事与学科评议组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工作机密和其他秘密。 (四)遵守学科评议组其他工作纪律。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一、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处理学科评议组的日常事务,视学科评议组的工作情况提供一定的工作经费。 二十一、各学科评议组成员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学科评议组成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其参加学科评议组的工作和活动。 二十二、本工作规程由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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