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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苏省武术运动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本协会是由全省体育工作者、教练员、武术活动积极分子和关心武术运动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群众组织。本会团结全省武术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积极参加武术活动的积极分子,以及关心支持武术运动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优秀文化遗产,大力普及与提高武术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业务范围

积极宣传、推广、普及全省群众性武术运动,增加人民体质;举办竞赛活动,提高武术技术水平;举办武术(套路)、武术(散手)、太极拳、木兰拳等项目培训班,培养骨干;举办裁判员培训班,提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与邻近省市武协开展友好往来活动,交流经验,推动和普及武术运动;努力做好国际交流工作;加强理论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运动技术和理论素养;积极争取社会各界人士、团体和企业的捐赠,筹集资金解决开展活动经费;表彰武协先进单位。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江苏省武术运动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单项协会,是中国武术运动协会团体会员,是由全省体育工作者、教练员、武术活动积极分子和关心武术运动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武术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积极参加武术活动的积极分子,以及关心支持武术运动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优秀文化遗产,大力普及与提高武术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南京市五台山1-6号,邮编:21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宣传、推广、普及全省群众性武术运动,增加人民体质;

(二)举办竞赛活动,提高武术技术水平;

(三) 举办武术(套路)、武术(散手)、太极拳、木兰拳等项目培训班,培养骨干;

(四)举办裁判员培训班,提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

(五)与邻近省市武协开展友好往来活动,交流经验,推动和普及武术运动;

(六)努力做好国际交流工作;

(七)加强理论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运动技术和理论素养;

(八)积极争取社会各界人士、团体和企业的捐赠,筹集资金解决开展活动经费。

(九)表彰武协先进单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二种:

(一) 江苏省武术运动协会团体会员 (以下简称:(团体会员)

(二) 江苏省武术运动协会个人会员 (以下简称:(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在当地武协具有法人资格;

(三) 江苏省各市,地市县武术协会;

(四) 江苏省各市,地市县武术馆、院、校;

(五) 江苏省各行业体协武术团体;

(六) 江苏省省级机关武术团体;

(七) 在江苏省区域内的大型企业武术团体;

(八) 经特别批准的团体或单位。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对本协会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条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发给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证。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按规定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组队参加由本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可享受优惠政策;

(四) 优先承办由江苏省武术运动协会主办的各项竞赛活动;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积极宣传和开展武术活动;

(三) 认真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 按期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参加当地武术协会活动;

(二)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优先和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参观的武术(套路) 武术(散打) 木兰拳等项目的比赛及其它活动;

(四)经培训合格者可获得开办武术训练班、武术馆、校等技术性资格;

(五) 组队参加由本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员会费;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员会费和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 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自身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

(一)教练委员会;

(二)裁判委员会;

(三)散打委员会;

(四)太极拳委员会;

(五)木兰拳委员会;

(六)科研委员会;

(七)普及与提高委员会。

以上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各专业委员会委员若干名,工作由秘书长统一组织协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主要使用:

(一)办公用费;

(二)开展武术活动;

(三)建立武术发展基金;

(四)支付专职人员的工资和劳务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现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省武术运动协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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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2: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