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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北省卫生统计与信息学会卫生信息专业委员会
释义

简介

湖北省卫生统计与信息学会卫生信息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Committee of Health Information of Health Statistic and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缩写CHISA,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热心卫生信息工作和理论研究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学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会员,组织协调全省卫生统计科学研究工作,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家争鸣、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研究卫生信息科学理论与方法,提高我省卫生信息化工作的科学水平,并根据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个时期的任务开展学会工作,为卫生事业的发展服务。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湖北省卫生统计与信息学会卫生信息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Committee of Health Information of Health Statistic and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缩写CHIS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热心卫生信息工作和理论研究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会员,组织协调全省卫生统计科学研究工作,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家争鸣、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研究卫生信息科学理论与方法,提高我省卫生信息化工作的科学水平,并根据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个时期的任务开展学会工作,为卫生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委员会为行业性学术组织,是湖北省卫生统计和信息学会(以下简称“总会”)下属的二级学会,遵守总会章程,接受总会的监督管理和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卫生厅(湖北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卫生信息专业理论,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专业理论水平,组织、支持会员积极参加卫生信息学术活动。

(二)开展卫生信息科学研究,组织卫生信息工作经验交流,研究和介绍国内外卫生信息科学的研究成果和卫生信息工作的发展状况。

(三)举办卫生信息化报告会、专题研究讨论会、组织编制有关卫生信息化书刊教材及资料,并向有关单位或刊物推荐卫生信息方面的优秀论著。

(四)协助卫生部门加强卫生信息化的专业教育,积极开展卫生信息化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承担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卫生机构的委托,协助调查研究医疗、卫生、预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提供卫生信息管理的信息咨询,并对卫生信息的科研成果进技术鉴定。

(六)举荐人才,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表彰奖励在卫生信息化学术上有重要贡献或在卫生信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七)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卫生信息化工作者的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面向对象:凡热心卫生信息化理论研究,积极参加卫生信息化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卫生信息工作者以及其他科技人员,拥护本会的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单位会员面向对象:各市(州)的卫生信息专业委员会(组),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同意本会宗旨,经自愿申请和本会常务理事会认可后,都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助理工程师、助教以上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在重要刊物上发表过卫生信息化理论研究的论著或在卫生信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并有一定影响,经本会评定属实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所在单位推荐;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办理手续;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取得或以优惠价得到本会编撰的书刊和印发的材料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六)审议有关提案和通过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厅审查并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1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厅审查并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厅审查并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死因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北省民政厅和省卫生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北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并报湖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北省卫生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在湖北省卫生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湖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北省卫生厅和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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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