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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北省节庆研究会
释义

简介

湖北省节庆研究会成立于2003年9月26日。是中国地方最早成立的节庆学术活动的社会团体,行政主管单位为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

为适应发展需要,2007年将服务范围由节庆活动扩大到会展业务,更名为湖北省节庆会展研究会。

研究会成立以来,在湖北省政协原常务副主席、中国著名节庆专家王重农先生领导下,依靠人才优势,策划、指导了诸多节庆及会展活动,在国内外节庆会展行业享有良好声誉。

研究会于2006年与湖北省文化厅、体育局、旅游局共同发起并具体组织“湖北省首届十佳现代节庆”评选;2007年3月在武汉承办“第十七届中国兰花博览会”;2007年5月创办《中华节庆会展网》,同时成立节庆会展工作部,旨在将学术研究和信息传播、项目推广、管理服务结合起来,为中国节庆会展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业务范围

1.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2.组织会员总结、交流、推广节庆活动经验,组织会员进行节庆课题探讨和考察,收集国内外节庆活动发展的基础资料并调研有关情况,建立节庆信息网络,进行有关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3.积极开展节庆学术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发展建议,为地方节庆活动发展服务,开展节庆活动策划、投资开发、市场推广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

4.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开展专业培训与咨询、承办有关业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加强与节庆活动相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5.以民间团体身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编辑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出版发行研究会刊物。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节庆会展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Hubei Festivals and Events Exhibition Studies (缩写为HBFERS)。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有关从事节庆活动的组织、策划、经营、管理、研究等方面的机构与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研究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积极开展节庆研究活动,努力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充分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促进我省节庆活动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武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组织会员总结、交流、推广节庆经验,组织会员进行节庆课题探讨和考察,提高我省节庆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水平;

(三)收集国内外节庆活动发展的基础资料并调研有关情况,建立节庆信息网络,进行有关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四)积极开展节庆学术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发展建议,为地方节庆活动发展服务;

(五)开展节庆策划、投资开发、市场推广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

(六)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开展专业培训与咨询,承办有关业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七)加强与节庆活动相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八)以民间团体身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编辑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出版发行研究会刊物;

(十)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创办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吸收一定数量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节庆管理、策划、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还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受国家刑律制裁,经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五)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六)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 会员体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与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本研究会的规章与约定;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决定申请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表彰研究会工作积极分子,授予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德高望重的专家和领导人的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九)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第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长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如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方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协调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一人、名誉顾问及顾问若干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

会 长 王重农 原湖北省政协常务副主席

副 会 长 李德华 原湖北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周祖元 原湖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学忙 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路用元 原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局长

刘宗发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原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

马 勇 湖北大学旅游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

陈奇文 原湖北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梁清章 湖北省书法协会主席、原湖北省邮电管理局局长

李锦章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研究员

赵凌云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文增显 湖北省民政厅副厅长

李 勇 湖北省文化厅副厅长

冯梦雅 湖北省体育局副局长

潘细汉 湖北省旅游局副局长

刘玉堂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秘 书 长 刘宗发(兼)

副秘书长 刘名俭 湖北大学旅游发展研究院院长助理、副教授

王 卉 长江文艺出版社副社长

刘纪兴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办公室主任、研究员

王曲径 好博会展机构董事长

杨仁金 武汉市楚王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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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