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学籍管理专业委员会 |
释义 | 简介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学籍管理专业委员会是由湖北省行政区划内高等教育机构中的学籍管理部门自愿组成,是研究高等学校(相关人才培养单位)学籍管理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活动,遵守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接受湖北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湖北省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宗旨是:以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部署,团结和组织省内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积极开展高校学籍管理研究,探索高校学籍管理工作规律,提高学籍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高校学籍管理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促进高校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法制化。 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学籍管理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由湖北省行政区划内高等教育机构中的学籍管理部门自愿组成,是研究高等学校(相关人才培养单位)学籍管理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活动,遵守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接受湖北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湖北省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以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部署,团结和组织省内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积极开展高校学籍管理研究,探索高校学籍管理工作规律,提高学籍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高校学籍管理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促进高校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法制化。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结合我国高校教育和湖北省高校的实际情况,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学籍管理理论,研究国内外学籍管理经验,探讨高校学籍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总结、交流和推广学籍管理的先进经验与研究成果。 (二)组织开展学籍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向国家和本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高校学籍管理的情况、建议和意见,为决策部门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四)接受教育行政管理等部门委托,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五)开展同国内外学籍管理学术团体和学籍管理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六)编印发布高校学籍管理信息资料。 (七)协助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维护高校学籍管理信息平台,做好高校学籍管理的服务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湖北省行政区划内的高等教育机构中的学籍管理部门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本会团体会员即为本会理事单位。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申请入会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成为正式会员。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表决权。 3、建议权和批评权。 4、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5、可免费或优惠接受本会编印的刊物和信息资料,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可优先承接本会组织的研究课题,可优先利用本会组织的刊物发表研究成果。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2、积极开展学籍管理研究,报告研究情况,提交研究成果。 3、关心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及时向本会汇报实施本会工作计划的情况。 5、按时交纳会费。 6、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两种基本议事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为本会最高决策机构。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届理事任期四年,其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协商产生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六)理事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形成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本会各理事单位推荐的理事组成。若因人员变动,理事单位提出在届中更换理事的,可由理事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更换。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各项职务均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其具体职责有: (一)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召开本会学术年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总结阶段性工作。 (三)决定召开理事会,确定会议议题,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建立健全本会管理制度,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五)推举本届理事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选举副理事长,委任副秘书长。 (六)向下一届理事会提出组织机构设置及重要职务候选人建议。 (七)审批会员及理事人选变更。 (八)常务理事会须有2/3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形成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长负责主持并领导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可不定期地召开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的理事长会议,研究、决定、部署本会的经常性工作。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长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牵头负责召集并组织分学科的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学术顾问若干名。学术顾问有权参加、了解并指导本会的学术活动。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属于全体会员。本会依照国家和湖北省民政部门规定及本章程对会产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收取会员会费。 (二)本会举办的各种非盈利性活动收入。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接受社会团体或私人赞助。 (五)会费标准为1000元/年(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单位) 8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 600元/年(理事单位) 第十八条 各理事单位须按章程规定按时交纳会费,超过一年未交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本会财务管理由秘书处负责。财务管理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名称、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变更项目确定后,由秘书处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学会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终止程序 (一)本会因故需要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员,成立清算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第一届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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