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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北省安徽商会章程
释义

湖北省安徽商会章程

(2009年9月20日 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北省安徽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ubei,缩写:ACCH。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安徽省的投资经营者在湖北省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有活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服务会员、服务徽商、服务政府”;充分发挥和有效利用安徽在鄂的人才优势、经济优势、地缘优势,促进皖鄂两省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发展和壮大会员企业,为皖鄂两省在中部地区的率先崛起作出积极的贡献;本会是皖鄂两省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安徽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9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引导会员依法经营;

(二)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搜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政策信息,促进会员之间、有关经济组织或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商贸展销和招商引资活动;

(五)组织会员开展互访、交流、考察、培训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

(七)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引导企业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动员和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的新徽商形象;

(九)开展古徽商文化研究,提升新徽商品牌效应;

(十)承担皖鄂两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是安徽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过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三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 、副会长由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湖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时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湖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湖北省民政厅报告。本会召开大型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应在事前经湖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湖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湖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9年 9月20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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