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若干规定 |
释义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若干规定 (2009年7月29日上城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规范办理程序,增强办理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后,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的、比较集中意见和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而形成的书面审议意见。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前,应当围绕监督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 对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归纳整理,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七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连同审议意见一并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交办时,可以根据需要附送相关材料。 第六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应当认真研究处理,自收到审议意见后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说明研究处理的过程、内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事先送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因特殊情况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告。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收到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主任会议应当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并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和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一并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表决。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类别。 表决以“满意”票数和“基本满意”票数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条 对未获通过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报告机关应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一府两院”应当在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的一年内,就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应组织有关工作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办理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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