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
释义 | 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包括:运动员委员会、地区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医学委员会、发展委员会、运动理事会、运动事务管理委员会、体育大众委员会、残奥运动项目代表大会执委会。 1.运动员委员会(Athletes' Committee) 运动员委员会是一个咨询或顾问性质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它是联络运动员和国际残奥委员会的纽带。将运动员的要求如实向国际残奥委员会进行反映,并帮助运动员解决有关问题。 运动员委员会成员有九名残奥委员会著名运动员组成,任期为四年。其中,夏季奥运会运动员为六名;冬季奥运会运动员为三名。委员提名由该所属的国家(地区)残奥委员会决定,运动员必须是在八年内参加残奥比赛的选手。 运动员委员会委员是在残奥会期间由运动员进行委员选举。并保证选举过程的公平和民主,被选举人要在残奥会闭幕式上进行宣誓。由主席(1人)、夏季残奥会官员(4人)和冬季残奥会官员(2人)组成 2.地区委员会(Regional Committees) 地区委员会是由国际残奥委员会世界范围内的六个地区组成。每个地区组织不尽相同,但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执委会的章程,每个地区的国家(地区)成员必须遵守本地区残奥代表大会章程。由非洲残疾人体育联合会、亚洲残奥委员会、欧洲残奥委员会、美洲残奥委员会、中东地区残奥委员会和南太平洋地区残奥委员会组成。 3.财政委员会(Finance Committee) 财政委员会是2003年下半年成立的。由五名委员组成:司库、秘书长、一个不发达国家的代表、一个其它国家的代表以及国际残奥委员会女子运动委员会代表。财政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其委员会主席由国际残奥委员会司库担任。 财政委员会职责是制定国际残奥委员会财政预算;投资计划;经费控制;财政规则和章程以及其它一般财政问题。;并为国际残奥委员会团结和发展提出建议;制定国际残奥委员会会员会费政策和国际残奥委员会相关财政政策。由主席(1人)和委员(4人)组成。 4.法律委员会(Legal Committee )(Panel of Experts) 法律委员会是国际残奥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主席由残奥会联络委员会副主席担任。法律委员会执行国际残奥委员会执委会制定的有关法律政策。法律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法律委员会向国际残奥委员会执委会、管理委员会以及其它委员会提供法律援助;向国际残奥委员会总部汇报有关法律问题和事宜;向国际残奥委员会成员通报和下发有关法律的文件和事件;制定国际残奥委员会法律文件(章程、规则),并提交给国际残奥委员会代表大会。由主席(1人)委员(4人)组成。 5.医学委员会(Medical Committee) 医学委员会是国际残奥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始建于2002年5月。新的国际残奥委员会医学委员会。是由国际残奥委员会执委会2003年4月认定的:包括兴奋剂检测小组、残疾分级小组、运动科学与教育小组。 医学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国际残奥委员会全部有关医学和科学章程的制定和实施。包括:国际残奥委员会医学和兴奋剂检测工作;残奥会医学和兴奋剂检测工作;以及有关科学和教育问题。由兴奋剂检测小组(Anti-Doping Subcommittee)、残疾分级小组(Classification Subcommittee)、运动科学与教育小组(Sport Science & Education Subcommittee)组成。 6.发展委员会(Development Committee) 发展委员会是国际残奥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主席是国际残奥委员会副主席(主管方针、计划和发展)。通常,发展委员会每年要向国际残奥委员会执委会汇报两次。 发展委员会主要的工作是研究国际残奥委员会地区发展、国际残疾人体育组织发展以及残疾人运动的发展问题。并将上述有关问题的变化用报告形式提交国际残爱委员会代表大会。由主席(1人)、委员(1人)、非洲区代表(1人)、美洲区代表(1人)、亚洲区代表(1人)、欧洲区代表(1人)、中东地区代表(1人)、南太平洋地区代表(1人)、夏季残奥会代表(1人)、冬季残奥会代表(1人)、国际脑瘫人体育和休闲运动协会代表(1人)、国际盲人体育联盟代表(1人)、国际轮椅体育运动联合会代表(1人)、国际轮椅体育运动联合会代表(1人)和国际智力残疾人体育联盟代表(1人)组成。 7.运动理事会(Sports Council) 运动理事会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该委员会主席是国际残奥委员会技术官员。在运动理事会代表大会期间,依据国际残奥委员会章程和法规,向国际残奥委员会执委会提交有关残奥运动的政策和建议。此外,运动理事会向残奥委员会特别委员会提交有关残奥会(夏季残奥会、冬季残奥会)发展建议;选举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事务管理委员会。 制定残疾人锦标赛一般规则;批准国际残奥委员会在世界和洲际(地区)的举办的锦标赛。由秘书长(1人)、 医学官员(1人)、夏季残奥会代表(1人)、冬季残奥会代表(1人)、射箭运动委员(1人)、运动员委员(1人)、硬地滚球运动委员(1人)、保龄球运动委员(1人)、自行车运动委员(1人)、马术运动委员(1人)、5人制盲人足球运动委员(1人)、7人制脑瘫足球运动委员(1人)、门球运动委员(1人)、柔道运动委员(1人)、力量举重运动委员(1人)、帆船运动委员(1人)、射击运动委员(1人)、游泳运动委员(1人)、乒乓球运动委员(1人)、排球运动委员(1人)、轮椅篮球运动委员(1人)、轮椅击剑运动委员(1人)、轮椅橄榄球运动委员(1人)、轮椅网球运动委员(1人)、高山滑雪运动委员(1人)、冰上曲棍球运动委员(1人)、北欧滑雪运动委员(1人)、轮椅冰壶运动委员(1人)、轮椅舞蹈运动委员(1人)、运动员代表(1人)、CP-ISRA技术官员(1人)、IBSA技术官员(1人)、ISMWSF技术官员(1人)、ISOD技术官员(1人)和INAS-FID技术官员(1人)组成。 8.运动事务管理委员会(Sports Council Management Committee) 运动事务管理委员会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两次。该委员会主席是国际残奥委员会技术官员。运动事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残疾人竞赛技术规则的出版工作(该技术规则不违反国际残奥委员会规定);修订残疾人奥运会比赛项目;指导科学训练;监督制定的标准的实施;向运动理事会推荐残奥会比赛项目。由委员(3人)和技术秘书(1人)组成。 9.体育大众委员会(Sports Assemblies) 奥林匹克理想倡导体育是一项不分种族、社会阶层、性别的人权,大众体育运动旨在弘扬这种理想,鼓励各个年龄段、不同性别、不同社会和经济条件的人开展体育活动。 10.残奥运动项目代表大会执委会(Sports Assembly Executive Committees)(SAECs) 残奥运动项目代表大会执委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国家(地区)残奥委员会成员和国际残疾人体育组织成员大会,通报有关事宜。此外,残奥运动项目代表大会执委会还要选举国际残奥委员会运动委员会领导以及运动规章和规则修订结果。由射箭委员会、运动员委员会、保龄球委员会、自行车委员会、马术委员会、力量举重委员会、射击委员会、游泳委员会、乒乓球委员会、轮椅舞蹈运动委员会、高山滑雪委员会、冰上曲棍球委员会和北欧滑雪委员会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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