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植物命名优先律原则 |
释义 | 植物名称有其发表的优先律(priority)。凡符合“法规”的最早发表的名称,为唯一的正确名称。种子植物的种加词(种名)优先律的起点为1753年5月1日,即以林奈1753年出版的《植物种志》(Species plantarum ed. 1)为起点;属名的起点为1754及1764年林奈所著的《植物属志》(Genera plantarum)的第5版与第6版开始。因此,1种植物如已有2个或2个以上的学名,应以最早发表的名称为合用名称。例如,银线草有3个学名,先后分别被发表过3次: Chloranthus japonicus Sieb., in Nov. Act. Cur. 14(2):681. 1829. Chloranthus mandshuricus Rupr. Dec. Pl. Amur. t. 2. 1859. Tricercandra japonica (Sieb.) Nakai, F1. Sylv. Koreana 18:14. 1930 fg 按命名法规优先律原则,Chloranthus iaponicus Sieb.发表年代最早,应作合法有效的学名,后两名称均为它的异名(synonym)。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