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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西建设教育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广西建设教育协会于2000年4月19日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协会是由区内建设教育有关部门、学校、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具有法人资格。现有广西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桂林理工大学、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建工集团等会员单位60多家。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团结组织全区建设教育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工作咨询和社会服务,积极推动教育改革,为培养高质量的建设人才,发展社会主义建设教育事业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西建设教育协会”。

第二条 广西建设教育协会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为全广西建设教育工作服务的,由建设教育有关部门、学校、单位和团体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的助手,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团结组织全区建设教育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工作咨询和社会服务,积极推动教育改革,为培养高质量的建设人才,发展社会主义建设教育事业服务。

第四条 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思想,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在广西南宁市朝阳路59号。

第二章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从我区建设各行业实际出发,探索建设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制定工作规划,开展学术研究,提高教育工作管理水平和学校(培训中心)教学水平。

(二)、对建设教育工作中共同关心的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协作交流,向领导机关提供咨询和建议,指导会员单位的研究协作活动,开展教育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的评价。

(三)、加强纵横向联系和对外交流,组织广西区内各建设教育单位与区外有关单位进行教育协作、经验推广和信息交流,争取与国际接轨。

(四)、接受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全区建设系统进行全员培训。

(五)、组织编写职业资格培训、岗位培训、劳务资格培训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培训教材,编辑出版建设教育刊物和资料,提供教育、教学咨询。

(六)、表彰、奖励在教育研究、本会活动及在为建设教育事业服务的各项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七)、向党和政府反映建设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建设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经济技术及其他社会服务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九)、建立广西建设教育信息库,实现全区建设教育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主要由团体会员即单位会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吸收少量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依法建立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或本会授权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授权的机构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本会认可;

(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征得本人意愿,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特邀为个人会员;

(四)、由本会或本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有关信息和资料,并优先在本会编印的刊物或资料上发表论文或总结;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主动与兄弟协会交流与协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有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本会或本会授权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和顾问;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五)、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如需留任,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或授权的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使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业务主管部门的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各种业务活动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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