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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西定向运动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广西定向运动协会,英文名称为“ORIENTEERING ASSOCIATION OF GUANGXI”,缩写为“OAGX”。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定向爱好者、定向专业人士及从事定向活动的单位或团体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区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响应全民健身号召,团结热爱定向运动的各界人士,积极开展活动,为我区体育事业的社会化、产业化做出积极努力。

主要业务:

1)在广西区境内广泛开展定向运动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增强人民体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2)举办全区性、全国性、国际性定向比赛以及与定向运动相关的活动。

3)派队参加全区性、全国性、国际性的各类定向比赛以及与定向运动相关的活动。

4)组织定向运动的专业知识普及和培训工作、赛事组织、定向制图员培训、裁判员培训;

5)规范管理本区境内有关定向运动组织和定向活动以及定向运动员、裁判员的审核注册工作。

6)加强与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各兄弟省市定向运动协会的联系,沟通情况,增进了进;增进全区定向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7)提供电子打卡计时系统、比赛设备;

8)专业指北针、机械打卡器、点标旗;

9)国际标准定向制图(校园图、公园图、野外图);

10)宣传定向知识,普及定向活动,不断提高定向运动水平。

11)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西定向运动协会”。英文名称为“ORIENTEERING ASSOCIATION OF GUANGXI”,缩写为“OAGX”。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定向爱好者、定向专业人士及从事定向活动的单位或团体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区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响应全民健身号召,团结热爱定向运动的各界人士,推动、指导定向运动在我区的普及和提高,积极开展活动,为我区体育事业的社会化、产业化做出积极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区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广西区测绘局。

第五条 本会会址:广西南宁市建政路5号,邮编:53002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广西区境内广泛开展定向运动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增强人民体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二)、组织举办或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全区性、全国性、国际性定向比赛以及与定向运动相关的活动。

(三)、派队参加或与有关单位联合派队参加全区性、全国性、国际性的各类定向比赛以及与定向运动相关的活动。

(四)、组织或与有关单位联合组织定向运动的专业知识普及和培训工作。宣传定向知识,普及定向活动,不断提高定向运动水平。

(五)、规范管理本区境内有关定向运动组织和定向活动以及定向运动员、裁判员的审核注册工作。

(六)、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积极为本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七)加强与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各兄弟省市定向运动协会的联系,沟通情况,增进了解;增进全区定向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八)、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区体育总会有关规定,指导并管理我区的定向活动。

(九)、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热爱户外运动、遵纪守法、能按时交纳会费的团体、组织以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定向运动,或者从事与定向运动有关的训练、教学或经营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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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4:5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