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光华知青关爱基金 |
释义 | 简介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知青关爱基金(简称:光华知青关爱基金)是由团中央主管的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设立的,以关爱服务知青为职责和使命的公募基金。2009年4月18日在北京隆重举行了成立大会。著名知青模范代表邢燕子、侯隽、董加耕、杨华、张韧等担任光华知青关爱基金的顾问。 光华知青关爱基金作为公募基金,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募集社会上的公益资金和爱心捐赠,用于开展关爱服务知青的具体项目。目前曾经风华正茂的知青们开始步入老年,辛勤奋斗多年的他们应该得到更多的关爱和服务,使他们能够享有幸福安康的晚年,回报他们对祖国的奉献和忠诚,并实现他们继续报效祖国的心愿。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热心公益事业的海内外团体和爱心人士,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捐赠。开展知青及知青后代关爱、帮扶活动;开展合作、交流、培训、捐赠等活动,推动知青第二故乡新农村建设;奖励、资助在知青文化传承等领域中具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为传承知青文化、弘扬知青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基金会章程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光华知青关爱基金,英文译名China Guanghua Educated youth Loving Fund (CGELF)。 第二条 本基金属于公募基金。 本基金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开展知青及知青后代关爱、帮扶活动;开展合作、交流、培训、捐赠等活动,推动知青第二故乡新农村建设进程;奖励、资助在知青文化传承等领域中具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为传承知青文化服务,为弘扬知青精神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中央所属的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第六条 本基金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二层。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知青关爱及相关事业的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通过各种渠道,募集专项资金、物资等; (三)开展各种活动光爱知青健康; (四)开展各种活动帮扶知青; (五)开展知青后代技能培训工作; (六)通过合作、交流、捐赠等方式支援知青第二故乡新农村建设; (七)援建知青部落,弘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知青精神; (八)组织策划各种活动传承知青文化; (九)实施捐赠人指定和认可的其他知青关爱项目。 (八)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而努力; (九)本基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六)依法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知青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知青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主要捐助人; (四)知青文化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章程,维护本基金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设监事2至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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