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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释义

法院沿革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无数革命先烈前赴后继,推翻了国民党反动旧政权,废除其伪法统。1949年,河南省全境解放,建立了人民民主新政权。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新政权,维护社会新秩序,发展生产,1949年5月1 0月河南省人政府人民法院在开封宣告成立,各地、市、县人民法院或司法科按行政区划亦相继建立。

195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颁布,河南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改名为河南省人民法院,各专署司法科改名为河南省人民法院专区分院,县政府司法科改名为县人民法院。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实施,河南省人民法院改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区所辖分院改为中级人民法院,县(市)、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

1956年底,全省共有各级人民法院140个。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遭受严重破坏和瘫痪。

1968年,公安机关实行军管,各级人民法院成为同级公安机关军管会(县为组)的办案组。

1973年3月,公安机关军管会撤销,全省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逐步得到恢复。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法院在组织机构上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加强。

1987年底,全省共有人民法院183个:高级法院1个,中级法院18个,基层法院164个。全省法院共有干部、职工12698人。

近年来,在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新形势下,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体制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调进了一批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和具有审判专业知识的干部,机构设置和人员分配更加科学合理。

至1998年底,全省共有法院185个:高级人民法院1个,中级法院18个,济源市法院单列,基层法院165个。

1999年5月,全省法院共有干部、职工20142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6092人,占总数的79.9%。其中法律专业12720人,法律本科3260人,研究生112人。

领导体制

●行政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全省分别设立省、专、县(市)人民法院(或司法科),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审判工作。

1951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根据《条例》,1951年10月至1954年1 0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1954年9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不再是同级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而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下行使审判权,构成统一的体制。人民法院体制的变更,加强了人民法院的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公、检、法被砸烂。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的组织建设;领导体制、审判工作都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1968年,全国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开始实行军事管制。

1968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建立,对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制被取销,合并为省公安机关军管会下属的办案组,后又改为审批组。各地、市、县人民法院,也都成为各级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县为军管小组)下属的办案组。

1972年,河南省革命委员会建立保卫组,与省公机关军管会合署办公,同时恢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制,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省革命委员会和省公安机关军管会领导。

1973年3月,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河南省革命委员会的领导。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人民法院的体制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

1979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在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开展审判活动。

1985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加强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决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一般配备副省长级干部,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般配备副专员级干部,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一般配备副县长级干部。

按照中共中央的决定精神,到1987年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已确定为副省长级,全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已全部确定为副专员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除平顶山市区一个基层法院院长推迟一段时间配备副县长级干部外,其余均确定为副县长级。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职级的提高,对于加强人民法院的地位,保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战略发展,河南省有计划地将一些市、县(区)升格。

1997年初,河南省决定将济源市升格单列,在国务院正式批准前,其行政管理从焦作市分离出来,由省直属管辖领导。为了便于归口领导.济源市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在请示最高法院批准之前,也暂行由基层法院单列和归口省法院直接管辖。

●党的领导

1949年5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成立后,归属河南省人民政府领导。

1951年1 2月,中共河南省委批准建立中共河南省人民法院党分组,党分组由书记田丰和委员组成,归属中共河南省人民政府党组领导。当时党章规定,党组织建立的主要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省委要求在短期内建立健全党组、党分组等组织,以保证迅速建立新的工作秩序。

1955年1月,河南省人民法院党分组改称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党组由书记王光力、副书记李清林(女,1958年1月任职)及成员组成,直接由省委领导。

1958年9月,中共河南省委决定,将中共河南省司法厅党组与中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合并为中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党组由书记王光力、副书记李清林(女,1965年10月离职)、副书记刘莱(1962年任职)及成员组成,由省委领导并同时受河南省人民委员会党组领导。

1966年5月至1972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省法院党组领导受到冲击和陷于瘫痪状态。

1972年1月,恢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构,同年4月,中共河南省委决定组成中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心小组。核心小组由:组长张卓、副组长由张华杰、张庆中、张风翚等人组成,由省委领导。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12月王一鸣(1977年7月离职)调省法院工作,明确为党的核心小组第一副组长。

1978年8月,中共河南省委对省法院的核心小组主要领导人作了调整,免去了原任组长职务,任命了新的组长。核心小组组长肖建波,副组长张庆中、张风翚。

1980年2月,中共河南省委对省法院党的核心小组进行调整,任命了新的组长、副组长。

1981年2月,停止使用中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心小组名称,改为中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党组由书记丁石,副书记孟须(女)及成员组成,归属省委领导。

1983年3月,中共河南省委决定组成新的省法院党组领导班子,党组由书记黎明,副书记郑增茂(1984年12月任职)及成员组成,归属省委领导。

1983年12月26曰,省法院党组启用省委统一制发的铜印章。

1988年1月,郑增茂担任党组书记,钱晔(1991年)为党组副书记,成员由李道民、徐国红、杨聚章、林治勇组成。

1996年3月2曰,省委通知省法院组成新的领导班子,任命李道民为省法院党组书记,同年6月任命杨聚章担任党组副书记,成员由吴合振、张子祥、李中和、王家枫组成,归属省委领导。

1999年省法院党组书记:李道民;副书记:杨聚章;成员:吴合振、张子祥、李中和、张玉坤、张中林。

机构建制

1949年5月1 0曰,河南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在开封成立,与河南省司法厅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内设秘书室、书记室、审判庭、人事科、监狱科、看守科,分管审判案件和司法行政工作。随后,在全省建立了陈留、许昌、郑州、商丘、淮阳、信阳、潢川、洛阳、南阳、陕州10个专署人民法院或司法科及郑州、开封两个直属市人民法院。

1950年2月撤销河南省司法厅,司法行政工作由省人民法院管理。省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司法行政处、看守所、监狱所;

195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颁布以后,全省人民法院系统统一了组织机构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改为河南省人民法院,看守所和监狱移交省公安厅管辖。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和司法行政处。各专署司法科(或法院)改为省人民法院分院,县政府司法科改为县人民法院。到1951年底,全省共建立103个人民法院,其中省人民法院及其分院11个,省直属市人民法院2个,县(市)人民法院90个。

1952年8月,根据中南军政委员会指示,陕州专区与洛阳专区合并,陈留专区与郑州专区合并,淮阳专区与商丘专区合并,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陕州分院、陈留分院、淮阳分院建制。同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撤销平原省建制,把平原省所辖的新乡、安阳两个市,新乡专区所辖的新乡、博爱、延津、辉县、原阳、汲县、武陟、沁阳、获嘉、温县、济源、孟县、淇县,濮阳专区的濮阳、滑县、长垣、封丘、内黄、清丰、南乐,山东省菏泽专区的东明县划归河南省管辖。同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潢川专区与信阳专区合并,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潢川分院建制。

经过变更行政区划,到1953年底,河南省人民法院共有新乡、安阳、濮阳、郑州、洛阳、商丘、许昌、南阳、信阳9个分院。

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撤销濮阳专区建制,河南省人民法院濮阳分院随之撤销。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实施,12月,河南省人民法院改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法院新乡、安阳、开封(原郑州专区)、洛阳、商丘、许昌、南阳、信阳分院改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55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开封迁至郑州市。

1956年1月,郑州、洛阳市人民法院改为市中级人民法院。

1958年4月和1 2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安阳、商丘地区建制,两地区所属基层法院分别并入新乡、开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959年8月,中共河南省委批准撤销河南省司法厅,司法行政工作移交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内设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办公室、司法行政处。

1961年12月、恢复商丘地区建制,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丘、虞城、夏邑、民权、宁陵、永城、淮阻、鹿邑、太康、项城、沈丘、郸城、柘城、睢县人民法院和商丘市人民法院。

1962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为: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行政处。

1962年12月,恢复安阳地区建制,安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安阳、林县、浚县、淇县、汤阴、濮阳、内黄、滑县;清丰、南乐、长垣、范县人民法院及安阳市、鹤壁市人民法院。

1965年7月,调整行政区划,新设了驻马店、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山、汝南、平舆、新蔡、上蔡、西平、遂平、正阳县人民法院和驻马店市(镇)人:民法院。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水、淮阳、鹿邑、沈丘、太康、项城、郸城、西华、扶沟县人民法院和周口镇(市)人民法院。

在1966年至1971年底“文化大革命”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被纳入河南省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下属的办案组。

1972年恢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制,隶属河南省革命委员会领导,内设审判科、审批科、民事科、秘书科。

1973年3月,撤销河南省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为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同年6月,平顶山市人民法院改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心区、郊区人民法院。同年7月,开封市人民法院改为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龙亭区、鼓楼区、南关区、顺河区、郊区人民法院。

1974年4月,新乡、焦作、安阳、鹤壁市人民法院改为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新华区、红旗区、郊区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解放区、中站区、郊区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文峰区、北关区、铁西区、郊区人民法院;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山城区、鹤山区、郊区人民法院。

1980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办公室、人事处。

1983年8月,撤销开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巩县、新郑、登封、中牟、密县人民法院划归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开封、兰考、通许、尉氏、杞县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983年10月,撤销安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濮阳、范县、清丰、南乐、台前县人民法院和新设立的市区人民法院划归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林县、安阳、汤阴、内黄、滑县人民法院划归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长垣县人民法院划归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984年4月,撤销许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许昌市、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许昌、长葛、鄢陵、禹县和魏都区(原许昌市)人民法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郾城、舞阳、临颖和源汇区(原漯河市)人民法院。

1986年撤销新乡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济源、沁阳、博爱、修武、武陟、孟县、温县人民法院划归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获嘉、原阳、延津、封丘、新乡、辉县、汲县人民法院划归新乡市中级人民院管辖。同年,撤销洛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洛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三门峡市改为湖滨区和义马市,灵宝、卢氏、渑池、陕县人民法院划归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孟津、偃师、新安、宜阳、伊川、汝阳、嵩县、栾川县人民法院划归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987年5月,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所属6个铁路运输法院划归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1987年底,全省共有各级法院179个,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个,中级人民法院17个,基层人民法院154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个,铁路运输法院6个。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政策研究室、法医技术室、人事处、司法行政处、办公室、河南省法院干部学校、法律业大分校、老干部处、机关党委、纪检组。

1987年以来,全省法院机构已无大的变化,主要是一些县改市或县、市改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地区改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变更,济源市人民法院由省直管后单列,业务归口省法院指导,此外,也有几个新增设的区级法院。

到1999年,全省共有各级法院185个,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个,中级人民法院17个.基层人民法院160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个,铁路运输法院6个。

1997年5月15日,省法院内设机构由原来的17个增加到19个办公室、刑事审判第一庭(少年案件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第一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经济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司法鉴定技术处、计划财务装备处、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法警总队、政治部、机关党委、离退体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按有关规定设置,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纪检组改为中共河南省纪委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纪律检查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省法院机关行政编制356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5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60名。隶属事业单位2个,保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干部学校(与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河南分校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规格相当处级,事业编制30名,领导职数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成立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规格相当处级,事业编制20名,领导职数3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

●1949年至1999年河南省法院设置情况表

名称  建立时间  管辖法院  备注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956年1月 1956年辖陇海、二七、郊区人民法院。 1955年以前为省直属市人民法院

1987年辖中原、二七、管城、金水、邙山、上街区和中牟、新郑、荥阳、登封、密县、巩县人民法院。

1999年辖中原、邙山、上街、二七、管城、金水、矿区和新密、巩义、新郑、登封、荥阳市、中牟县人民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56年1月 1956年辖涧西、老城、西工、郊区人民法院。 1955年以前为专辖市人民法院

1987年辖涧西、老城、西工、吉利、溏河、郊区和偃师、孟津、新安、伊川、宜阳、汝阳、洛宁、栾川、嵩县人民法院。

1999年辖老城、西工、涧西、吉利、溏河、郊区、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和偃师市、洛宁、伊川、栾川、汝阳、新安、孟津、宜阳、嵩县人民法院。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1973年7月 1973年辖龙亭、鼓楼、南关、顺河、郊区人民法院。 1973年以前为省直属市人民法院

1987年辖龙亭、古楼、南关、顺河、郊区人民法院和通许、尉氏、开封、兰考、杞县人民法院。

1999年管辖同1987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1974年4月 1974年辖新华、红旗、郊区人民法院。 1974年以前为专辖市人民法院

1987年辖新华、红旗、北站、郊区和新乡、长垣、获嘉、原阳、封丘、延津、汲县、辉县市人民法院。

1999年辖红旗、新华、北站市、郊区和卫辉市、新乡、获嘉、原阳、延津、封丘、长垣县、辉县人民法院。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74年4月 1974年辖文峰、北关、郊区人民法院。 1974年前为专辖市人民法院

1987年辖文峰、北关、铁西、郊区和林县、安阳、汤阴、内黄、滑县人民法院。

1999年辖文峰、北关、铁西、郊区和林州市、汤阴、安阳、内黄、滑县人民法院。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1974年4月 1974年辖中站、解放、马村、郊区人民法院。 1974年前为专辖市人民法院

1987年辖中站、解放、马村、郊区和修武、博爱、沁阳、武陟、温县、济源、孟县人民法院

1999年辖解放、马村、山阳、中站区和沁阳、孟州市、博爱、武陟、修武、温县人民法院。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1974年4月 1974年辖鹤山、山城、郊区人民法院。 1974年前为专辖市人民法院

1987年辖鹤山、山城、郊区和淇县、浚县人民法院。

1999年辖同1987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1973年6月 1973年辖中心区、郊区人民法院。 1973年前为专辖市、省属市人民法院

1987年辖卫东、新华、舞钢、郊区和宝丰、鲁山、临汝、襄城、郏县、叶县人民法院。

1999年辖新华、卫东、湛河、石龙区和舞钢、汝州市、宝丰、鲁山、叶县、郏县人民法院。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3年10月 1987年辖清丰、南乐、台前、范县、濮阳县和市区人民法院。 1983年在濮阳县境内设立濮阳市(安阳地区中级法院名为濮阳市中级法院)

1999年辖同1987年。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6年10月 1986年前辖许昌市、漯河市、舞钢、郾城、临颍、长葛、鄢陵、许昌、禹县人民法院。 1986年许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后,一分为二成立许昌市和漯河市2个中级法院

1999年辖魏都区和禹州、长葛市、许昌、鄢陵、襄县人民法院。 (原许昌市人民法院改名为魏都区法院)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6年4月 1987年辖郾城、临颍、舞阳县和源汇区人民法院(原漯河市人民法院改名为源汇区人民法院) 1986年许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后,分设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9年管辖同1987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6年1月 1987年辖湖滨区和渑池、灵宝、卢氏、陕县、义马市人民法院(原三门峡市人民法院改名为湖滨区法院) 1986年洛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后,成立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9年辖湖滨区和义马、灵宝市、渑池、卢氏、陕县人民法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49年3月 1949年辖桐柏、镇平、方城、新野、泌阳、南阳、内乡、唐河、淅川、西峡、邓县司法科。 1997年撤地改市。原南阳市、南阳县人民法院分别改名为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法院。

1987年辖南阳市和南阳、方城、内乡、唐河、新野、桐柏、镇平、社旗、南召、西峡、淅川、邓县人民法院。

1999年辖宛城、卧龙区和邓州市、南召、社旗、方城、桐柏、唐河、新野、淅川、内乡、镇平、西峡县人民法院。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49年8月 1949年辖信阳、确山、遂平、西平、汝南、新蔡、上蔡、正阳和驻马店市司法科。 1997年撤地改市。原信阳市和信阳县人民法院分别改为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法院。

1987年辖信阳市和信阳、光山、罗山、商城、固始、淮滨、潢川、息县、新县人民法院。

1999年辖浉河、平桥区和罗山、淮滨、潢川、固始、商城、光山、息县、新县人民法院。

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65年10月 1965年辖驻马店镇和确山、汝南、平舆、新蔡、上蔡、西平、遂平、正阳县人民法院。 

1987年辖驻马店市和确山、汝南、平舆、新蔡、上蔡、西平、遂平、正阳、泌阳县人民法院。1999年管辖同1987年。

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65年7月 1965年辖商水、淮阳、鹿邑、郸城、沈丘、项城、西华、扶沟、太康县和周口镇人民法院。 

1987年辖商水、淮阳、鹿邑、郸城、沈丘、项城、西华、扶沟、太康县和周口市人民法院。

1999年辖周口、项城市和商水、沈丘、淮帕、郸城、鹿邑、太康、西华、扶沟县人民法院。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1949年3月 1949年辖商丘、柘城、虞城、夏邑、宁陵、民权和朱集市司法科。 1997年地区改市。原商丘市、商丘县人民法院分别改名为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法院。

1987年辖商丘、虞城、夏邑、宁陵、柘城、民权、永城、睢县和商丘市人民法院。

1999年辖梁园、睢阳区、永城市、虞城、民权、宁陵、夏邑、柘城、睢县人民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987年5月划归省高级法院管辖 1987年辖郑州、洛阳、西安、安康、、武汉、襄樊铁路运输法院。 

1999年管辖与1987年同。

济源市人民法院 1946年5月 1999年内设机构12个,下设王屋、轵城、克井、思礼、亚桥、梨林、邵原7个人民法庭。 1998年县改市,1997年实行省直管由省法院直接业务指导。

现任院长

张立勇,男,汉族,1955年10月生,山东荣城人,197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

1974年1月至1976年12月任山东荣城市东刘家村党支部书记;

1976年12月至1978年2月为山东青岛市海洋渔业公司职工;

1978年2月至1982年1月在山东大学哲学系学习;

1982年1月至1993年10月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干事、副处长、处长;

1993年12月至1997年6月任咸阳市秦都区委书记;

1997年6月至1999年3月任咸阳市委常委、秦都区委书记;

1999年4月至2002年7月任咸阳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2年7月任咸阳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2002年12月,当选为咸阳市人民政府市长;

2005年9月任咸阳市委书记;

2006年3月任咸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七大党代表;

2007年12月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2008年1月23日当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08年2月任二级大法官。

2008年12月当选为河南省法官协会会长。

历任院长


 第九任院长 李道民  
 第八任院长 郑增茂  
 第七任院长 黎明


 第六任院长 丁石  
 第五任代院长 肖建波  
 第四任院长 张卓


 第三任院长 王光力  
 第二任院长 田丰  
 第一任院长 徐风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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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5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