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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释义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2003年11月根据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在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基础上并入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大部分职能和省政府体改办全部职能后组建的,机关设有35个内设处室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部门,主要职责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监测和调节国民经济运行,搞好经济总量平衡,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安排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机构简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2003年11月根据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在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基础上并入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大部分职能和省政府体改办全部职能后组建的,机关设有35个内设处室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部门,主要职责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监测和调节国民经济运行,搞好经济总量平衡,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安排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依据国家修订的投资核准目录,及时修订省级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和省规划内、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按规定需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审批、核准或国家明令禁止核准权下放的外,区分不同情况由省辖市政府、与省辖市有相同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社会管理权限的扩权县(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省政府补助市县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改为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并加强监督检查,具体项目由省辖市、扩权县(市)政府负责安排。

2.将工业行业管理和工业经济运行有关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省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省医药储备管理工作。

3.将能源管理职责划给省能源规划建设局。具体包括: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

4.将金融服务有关职责划给省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5.修订《河南省定价目录》,进一步减少或下放省级政府定价权。

6.减少收费管理审批事项。进一步下放或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权限,对不宜全省统一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原则上由市、县级制定;放开形成充分竞争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场形成价格。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重点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建议、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统筹服务业发展;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三)划入的职责。将省政府口岸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

1、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衔接平衡区域性规划、各主要行业和部门的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2、研究分析全省国民经济形势,对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调控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会综合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贯彻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研究提出促进融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企业债券发行,衔接企业上市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省管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和投融资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

4、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

5、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和投资重点,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使用方向和省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负责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华使用方向,监测债务安全情况;安排省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外资项目及企业境外用汇投资项目;指导信托业、证券业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指导全省招投标工作;负责省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项目概算和设计的审查;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6、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组织制定工业总体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拟定基础产业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服务业的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组织研究城镇化战略,协调、指导全省城镇化工作。

7、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省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调节;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与国家衔接调整进出口总量计划;管理全省粮食、棉花、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省级储备;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8、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9、提出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合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10、研究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11、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12、研究拟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投融资、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的实施。

13、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领导省盐务管理局。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3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起草重要文件;组织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研究提出关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监测分析全省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结构调整、稳定物价等经济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承担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等工作。

(五)经济运行调节局。监测分析全省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运行调节,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保障经济运行平稳;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及省级物资储备的建议。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监测分析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政策;提出深化全省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省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衔接平衡重大建设项目;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指导和监督省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活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安排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全省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规定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承担外商直接投资和国外贷款项目采购设备减免税确认工作。

(八)地区经济处。组织拟订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衔接重要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协调对口支援工作;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协调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

(九)农村经济处。综合分析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全省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按规定权限,办理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城市发展处(河南省城镇化工作办公室)。研究提出全省城镇化发展战略、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城镇化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现代城镇体系、中原城市群建设等重大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镇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按规定权限,办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一)工业发展处。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贯彻实施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统筹工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战略支撑产业、产业集聚区、重大产业基地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国家振兴老工业基地和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工业重大生产力布局,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

(十二)基础产业处(河南省铁路建设工作办公室)。统筹全省能源、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全省能源和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组织拟订铁路、公路、航空发展的战略、规划,组织实施铁路、航空建设;按规定权限,办理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综合分析全省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推进高技术产业基地和产业化项目建设;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河南省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综合分析全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十五)社会发展处。综合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事业、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权限,办理社会事业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六)就业和收入分配处。综合分析全省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七)经济贸易处。监测分析全省市场状况,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省级储备;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促进会展业、商贸服务业发展。

(十八)财政金融处。研究分析全省全社会资金平衡情况;参与研究贯彻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分析全省财政、金融运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财政、金融发展规划的制定;研究提出全省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协调推进建设项目融资工作;研究提出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初审上报工作,参与企业上市有关工作。

(十九)价格调控处。监测预测全省价格总水平变动状况,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监测重要商品零售价格、主要生产生活资料价格情况;研究提出在特殊情况下防止价格异常波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有关价格、收费方面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订政府定价目录的建议。

(二十)价格管理处。研究提出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政策以及调整价格的意见;组织实施国家关于产品价格、服务价格改革和调整的有关方案;负责省管重要商品价格及相关行业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制定;拟订和调整省管工农业产品、交通运输价格及相关行业服务价格的标准。

(二十一)收费管理处。组织实施国家关于收费改革的方案;研究拟订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益性收费的管理工作;拟订和调整省管收费(价格)标准;拟订并实施治理乱收费办法。

(二十二)法规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监督行政执法;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按规定指导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二十三)设计审批处。研究拟订全省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担保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等审批事宜;协调建设工程造价有关计价标准的拟订。

(二十四)人事处。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代管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五)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拟订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六)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研究提出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安排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服务业重大项目,指导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组织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拟订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监督实施。(二十七)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承担全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责任;起草全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年度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组织对重点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实施全过程监管,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综合考评全省重点项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指导协调全省稽察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组织对省级以上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对全省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八)河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协调全省口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开放计划;组织验收和审查上报口岸的开放与关闭;监督检查和协调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二十九)河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组织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动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国民经济动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核国民经济军民结合平战转换能力建设项目、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三十)河南省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拟订全省以工代赈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参与全省扶贫政策的研究和拟订;办理全省以工代赈项目的有关事宜。

(三十一)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代管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工作制度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河南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除我委按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委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各处室局、委直属及代管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各处室局、委直属及代管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委保密委员会认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委行政服务大厅是我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指定窗口,具体负责咨询、受理、初审、分办等具体事宜。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子形式)。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我委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我委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息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描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各具体承办处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我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承办处室(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处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在报委保密办审核同意后,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承办处室(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第十四条我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处室(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委行政服务大厅负责人审核报委办公室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委行政服务大厅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做好年度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总结工作。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承办处室(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委办公室、委监察室举报。

我委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举报点,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办公室、监察室收到举报后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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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