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管辖恒定原则 |
释义 | 管辖恒定的原则是指,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恒定。 级别管辖恒定主要是指级别管辖按照起诉时的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的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 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地域管辖恒定主要是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受影响。具体说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起诉后行政区域的变更均不能引起管辖权的变化。 管辖恒定原则包含的情形一 、诉讼标的额的变化; 二、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三、法院辖区的变化(因行政区划的变更而发生)。 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以上三种情形都不会引起法院管辖权的变化,以原法院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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