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相互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高等院校及其科研机构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及学位的协议 |
释义 | 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关于相互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高等院校及其科研机构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文凭)及学位的协议 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本着促进两国在高等教育方面合作的愿望,根据1983年12月16日在曼谷由中苏两国代表参加签署的“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国家关于承认高等教育课程、毕业文凭及学位的地区性协议”第二条第三款,为确定相互承认由两国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科研机构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文凭)及学位的标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相互承认对方高等院校及其科研机构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文凭)及学位。 二相互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高等院校及其科研机构所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文凭)及学位,旨在给予上述证书的获得者在两国谋求职业和进一步深造时以平等的权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相互承认高等院校及其科研机构所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文凭)及学位,即意味着这些证书的持有者已获得了某一专业所要求的教育,但在从事具有特殊要求的职业活动和进入高等院校及其科研机构接受大学后教育时,必须遵守两国各自的国家法律规定。 四双方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即承担保证两国的所有高校及其科研机构绝对执行本协议条款的义务。 五本协议不触及另一方与第三国、地区性国家集团和国际组织签订的仍有效力的条约、议定书、协定和公约。 六双方将相互通报各自国家高等教育体系以及学位授予条件方面的变化情况。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1993年3月6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乌兹别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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