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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个人恐怖犯罪
释义

“人们的恐惧和不安不仅在于受害人的数量之多,更在于罪犯杀人没有目的。”当杀人不再是一种“冤有头,债有主”式的复仇,而是面向公共群体的武力报复时,就成为一种恐怖性质的犯罪,称之为“个人恐怖犯罪”。

出现原因

有专家将此类案件的动因归结于“社会转型期的失意者不能正确对待社会分化而产生的心理失衡”。虽然极端分子只是其中极少数人,但由于基数庞大,必须引起社会的重视。

真实事件

2001年石家庄“3·16”爆炸案

2001年3月16日凌晨,石家庄市棉纺三厂宿舍等四处居民楼先后发生爆炸,共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3月23日,主犯靳如超在广西落网。

心理画像:从孤独走向猜疑,是靳如超性格最为明显的特征。面对生活的困苦和不如意,靳如超没有从社会和自身寻找原因,却简单地推卸给他的前妻。

独特见解 至于中国与外国的类同与区别,靳如超也有自己的“独特见解”:“现在社会变化与国外完全相同,你受到什么压制,什么人弄你受到什么害,你找认何机关都解决不了,只能用枪来解决杀掉他才行,现在社会上的人只能人与人杀,才消除一切灾害和受气、受仇、受辱侮、受逼、受制、受压、受弄、受打、受骂、受可耻、受刺激、受伤害,世界上男人都不如女人权力大,世界上不分什么官员都不如有钱人权力大,但女人都可以毁掉所有的权力地位有钱人和杀手。”有人说,由于失业群体扩大,引发了不安定的因素;还有人说,贫富差距拉开,增加了犯罪诱因,都不无道理。贪图享乐,是靳如超的又一肮脏灵魂。他在日记中,曾多次描绘自己理想的所谓幸福生活,如“找个有钱的女人”,“到开放早的南方去生活”等。为此,设法赚到大把的钱,这是他时刻盼望的事情。但怎样赚钱?却有他个人的小算盘:“回去后设法找到零件活干办个工厂。回到社会后为自己能得财富的生活……如何办的工厂和想法都不要告知认何人,也不要知知你的另婚妻和她的父母;只能让她做你的妻子,不能让她知道你的工厂一些事。避免她们熟习工厂经验的路子,她们自己搞工厂,吃掉你和与你分离。”

定义之争

虽然在中国《刑法》中,这类犯罪多数由于缺乏政治动机,不能定义为恐怖活动,而被归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具体的“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在警方的术语中则称为“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但是,一些专家已开始将其称之为“个体恐怖犯罪”,多名研究恐怖主义和治安问题的学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并没有数据表明此类事件比以前更多,但这在当前却是中国社会面临的更为现实的威胁,因此需要重新修正“恐怖犯罪”的定义。中国国际战略学会反恐怖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胡联合博士说,对于这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造成恐怖气氛和社会恐慌的犯罪,应作为恐怖活动来打击。

相关回应

研究中国治安问题的多名专家表示,我们必须重视社会矛盾对当前出现的恐怖性质犯罪活动的催化作用,对恐怖活动滋生的苗头进行综合治理。一方面,必须根据新形势改革社会治安管理体制,改善司法体制、信访体制,使社会矛盾有合理而畅通的疏解渠道;改善治保体系和预警机制,尽早发现各种社会矛盾。但从根本上,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促进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协调发展,妥善处理好弱势群体的利益问题,避免矛盾的激化,从根本上铲除恐怖犯罪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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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3: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