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福州市福鼎商会 |
释义 | 福州市福鼎商会简介福鼎市位於福建省东北部,与浙江省温州地区毗邻。背山面海,气候温和,物产丰富,人杰地灵。福鼎人勤劳刻苦,人一我十,团结拼搏,鼎力争先,其聪明才智与创造精神,历来为世人称道。福鼎有着悠久的经营工商业的优良传统。福鼎工商业不仅在闽东地区举足轻重,而且自解放以来,多年都是走在全省的前列。改革开放以后,福鼎人冲破固守桑梓一隅的传统观念,面向世界,走向全国,兴业拓展,更是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同时,也造就了一批又一批新的企业翘楚和时代弄潮儿。 福鼎工商业界人士,尤如繁星般地闪耀在广袤的祖国大地。仅福州一市粗略估计亦近千人。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胼手胝足,摩顶放踵,艰苦创业,鲜为人知。他们渴望事业的发展,他们渴求社会的支持,他们希望借助团体的力量,他们祈望一蓬鼓帆的东风。于是,福州市福鼎商会便应运而生。 福州市福鼎商会是在榕的福鼎藉工商业界人士及其他经济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盈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她的职能只有两个字:服务。她会努力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与问题;她会尽量协同有关单位,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经济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各项服务;她会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连接福州与福鼎两地、沟通政府与企业双方、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总之,商会会竭尽全力发挥自己服务、自律、协调、代表的职能,为会员单位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排忧解难,加油鼓劲。 福州市福鼎商会经福鼎市工商联批准,福州市工商联备案,已於2010年12月11日在福州正式成立。於2011年6月3日,在福州召开了商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商会首批会员单位160家,涉及工矿商贸、投资服务等十几个行业。商会目前内设机构一室(综合办公室)二部(信息部、财务部),已在福鼎市人民政府驻福州办事处二楼正式挂牌服务。 商会衷心地感谢各位领导和热心人士,以及有关部门对商会工作的热情支持与帮助。商会竭诚欢迎各位尚未加入本会的同仁踊跃加入自己的组织。欢迎大家莅会垂询指导。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福州市福鼎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福州的福鼎籍公司法人、企业主及其他经济工作者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自律性、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引导广大会员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开展业务,促进企业发展;宣传和推动福州、福鼎两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加强鼎榕两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经福鼎市工商联批准,在福州市工商联备案,作为二级社团组织,挂靠福州市工商联。 第五条 本商会地点为福州市鼓楼区东泰路230号福鼎公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及时向会员宣传榕鼎两地的新政策、新规定。 (二)引导会员积极参与榕鼎两地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地经贸合作。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加强会员间经贸信息的沟通交流,组织会员举办和参与各种国内外展销会、洽谈会、招商会,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 (四)为会员提供工商专业培训,提高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五)帮助会员协调好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关系,帮助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会员排忧解难。 (六)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商会、行业协会的交流与联系。 (七)承办榕鼎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是由企业法人、企业主、其他经济工作者及部分特邀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商会; (三)在榕的福鼎籍企业法人、企业主、其他经济工作者。部分特邀会员除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单位概况表。个人会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三)由秘书处审查通过; (四)缴纳费用;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有监督权和建议、批评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每年(或根据实际运作情况,由理事会商榷具体缴费期限)缴纳会费:个人会员500元;企业会员1000元;理事3000元;副会长30000元;常务副会长40000元;监事长160000元;会长180000元以上。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同意后既可退会,退会应交还会员证书。会员二次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或严重损害本商会声誉和利益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批准本届大会期间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鼎榕两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延届换届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报告商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人员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商会名誉会长、顾问及其他特邀人士的聘请;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业务范围、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二)监督本商会有关工作计划的落实,发展规划的实施,财务收支的审查及其他事务的监督; (三)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开展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交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并将每年财务收支情况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三十条 换届或更换会长(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机关的财务审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也可根据本商会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更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 6 月 3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报鼎榕两地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宗旨爱国爱乡 自律自强 交流互助 共同发展 桥梁纽带 服务有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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