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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法律援助中心服务承诺制度
释义

概述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法律援助中心服务承诺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为践行服务人民、奉献社会、扶贫助弱、维护公正的宗旨,强化社会监督,提高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详细介绍

法律援助中心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践行服务人民、奉献社会、扶贫助弱、维护公正的宗旨,强化社会监督,提高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县(市、区)两级法律援助中心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服务对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

第四条 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履行如下服务职能:

(一)贯彻执行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解答来访、来电、来信及网络咨询。

(三)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案件。

(四)指派律师承办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五)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扩大法律援助社会知晓度。

第五条 服务内容: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法律法规,解答群众来访、来电、来信等法律咨询。

(二)对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条件,需要出示的证件、证明材料,法律援助审批、指派、承办、监督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

(三)及时受理、审批、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监督办案质量。

(四)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维稳案件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

(一)热情接待。热情接待每一位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咨询事项和申请事由,做到用语文明、解答规范,来访必接,来电必答,来信必回。

(二)耐心解答。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和咨询,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答;对咨询情况不明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作出详细解释并负责联系和引导。工作时间内未能解答完毕的,延长工作时间,直至当事人满意离去。

(三)认真审查。按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合理的请求和事实依据三要素,认真审查每一件法律援助申请,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四)及时受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受援条件,证件和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法院指定辩护案件,自接到法院指定通知后2天内指派律师办理案件。

(五)依法承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实现受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最大化。

(六)应援尽援。通过降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备案制等方式,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七)廉洁诚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待、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不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不接受、索取当事人钱物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八)优质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行动不便的受援对象,推行预约申请、上门受理。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构建“半小时援助圈”,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七条 违诺责任:

(一)凡当事人对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不满意时,均可投诉。

(二)法律援助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诺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南通市司法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办案律师、值班律师、实习律师违反服务承诺的,按《南通市律师行业服务承诺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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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9:5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