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二罪俱发以重论 |
释义 | 刑律名。《清律······名例律》规定,同时发现一个人犯有两种以上轻重不等的罪行,只惩治较重的一种罪行,其余轻罪不再追究。如果这些罪行轻重相等,则以其中一种罪行加以处罚。如果先发现一种罪行,已经给予处罚,以后又发现其他罪行,这些罪行与前处之罪轻重相等者,就不再论处;如果后发之罪较前处之罪为重,则以后发之重罪处罚,但在具体确定其刑罚时,应当将前面已受的刑罚予以扣除,只补以不足之处加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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