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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洞口县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国有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规范供地方式,盘活存量土地,优化投资环境,实现土地资产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文件以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和城镇规划利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决策、协调、监控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事宜。下设土地储备中心,隶属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县发展计划、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房产、金融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遵循依法有序、地价趋升、平价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储备范围方式

第五条 土地储备可采用实物储备和信息红线储备两种方式。

第六条 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1、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已满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依法收回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3、依法没收违法占用的国有土地;

(二)实施城市规划和小集镇规划成片征用的集体土地。

(三)城镇范围内无法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选择收购需要政府控制的国有土地。

1、城镇规划区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包括:

①旧城改造用地;

②因企业改制、破产、重组需要转让的土地;

③在城镇规划调整和土地整理中置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④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

⑤城镇规划区内土地使用价值较高地段需要转让的国有土地。

2、成建制“农转非”后剩余零星土地。

3、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和土地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土地基准价格以及其它可以收购的土地。

第七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和成片征用的集体土地,直接交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予以储备。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有关手续。

第九条 国家、集体单位建设项目用地以及县内城镇、小集镇开发建设用地,一律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供地。属水利、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用地,且不在城镇规划区和小集镇范围内的,仍按原规定,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用并依法办理征用有关手续。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四)项规定需要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政府需要收购的土地,则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

(二)权属调查。县土地储备中心对进行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产权、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三)费用测算。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费用的测算评估。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调查和收购费用测算评估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权属变更。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县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县国土资源、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七)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按时向县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六)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

(七)土地平面图;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的价格,按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低于现行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确定收购。

第十四条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洞口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拆迂补偿标准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五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原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六条 以土地置换方式收购的土地,应分别确定土地价格,采取结算差价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可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工作。建设部门按规划设计要求监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

第十八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的土地,可以向社会公开出让开发建设的,应由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出让底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出让。

凡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需要进行前期开发和向社会公开出让的,县土地储备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县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临时出租、抵押。

第五章 储备土地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储备的土地使用权,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以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土地储备中心将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及评估地价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土地储备中心向社会发布土地信息,包括地块位置、面积、规划设计条件、用途及指标地价、出让方式和使用年限等。

(四)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需求状况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事项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章 土地储备中心资金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县财政预先拨付的垫底资金;

(二)储备土地增值资金;

(三)储备土地的抵押贷款。

(四)土地受让人的定金、预付款和违约金等。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用于土地收购,实施土地开发经营。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收益扣除收购、征用、开发经费、应缴税费及储备管理成本后,按规定上缴县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依法依纪追究刑事或纪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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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2: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