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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细则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专利,保护创新成果,增加创新效益,提高自有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促进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资助奖励对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持有本市身份证或暂住证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东莞籍学生。

(五)持有东莞市人才特聘证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用。

(三)委托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代理

费。

(四)获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

(五)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

(六)获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给予600元资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300元资助。委托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获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元代理费。

第五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

第六条 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1个国家或地区。)

第七条 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地区。)

第三章 受理与下达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每年9月份受理一次。

第九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专利授权后一年内或专利申请受理后一年内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提供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需核对原件)。 同时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的首页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三)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应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四)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在所在地的居住证明(需核对原件)。

(五)涉外专利申请还应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专利权人的营业所或居所的身份证明。

(六)专利申请经过我市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代理费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和专利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六)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相抵触。

第四章 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在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中列支。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核准的专利资助额度进行复核无误后,实行分级划拨资金,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镇属企业由市财政局下拨给镇财政分局,再转拨到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全年额度根据上一年度资助总额确定,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不属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受益人。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单位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发资助资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以后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同时废除《东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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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8:3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