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长沙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
释义 | 出处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长烟法〔2007〕188号 各县(市)局,市局各科室、所属各单位: 长沙市烟草专卖局于2007年10月制定并经公开听证通过了《长沙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二〇〇七年十 二月三日 内容第一条 为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满足需要、方便购买”的合理布局要求,规划卷烟经营零售点。 第四条 根据全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全地区卷烟零售点总数控制在常住总人口数的3.5‰以内。 第五条 卷烟零售点布局的间距和数量要求: (一)原则上城区繁华路段和农村集镇卷烟零售点之间的单边间距不少于30米;其他地域的卷烟零售点之间的单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农村按自然村设置卷烟零售点。50户以下的自然村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50户以上的自然村按每增加50户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偏远或人员稀少的乡村根据人员聚居点合理设置。 (三)所有综合商贸市场内的卷烟经营者不得集中经营。200户摊位以下的综合市场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200户摊位以上的,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8个,且不能设立在同一栋内。 (四)机场、汽车站区域内的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6个。 (五)持有效证明的残疾人、下岗人员、烈属、低保户可在规定间距之内许可1家,但不能设在综合商贸市场内。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1.有一定规模的宾馆、酒店、娱乐等服务业场所,因对内经营需要的; 2.城区营业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县城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便利店。 第七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下列特殊区域、场所,禁止设置卷烟经营零售点: (一)经营农药、化肥、油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商店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地以及重点防火区域内; (二)中小学校内及校门口半径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不固定经营场所(流动摊点、电话亭、报刊亭等); (四)住所与经营场所没有分开的门店(安全保卫人员住在经营场所的除外); (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判定的其他不宜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场所。 第九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依法不予许可从事卷烟零售经营: (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利用信息网络和自动售货机售烟的; (四)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条 对原已设立的但与本规划要求不符的卷烟零售点,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一条 本规划由长沙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划自二○○八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长烟专[2005]30号文件)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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