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澳门特别行政区安全委员会 |
释义 | 简介监督:行政长官 职能:在内部保安问题上向行政长官提供谘询及辅助。 性质 :咨询机构 职责安全委员会有职责就下列事宜表达意见: .内部保安政策的制定; .军事化部队及治安部门的组织、运作及纪律的大纲; .关于军事化部队及治安部门的职责的一般性措施的法规草案; .军事化部队及治安部门人员的培训、专业训练、知识及技术的更新及进修应遵循的主要指导方针; .采取第9/2002号法律第八条所指的特别措施的可能性,倘行政长官要求发表意见; .法律规定或行政长官交予其处理的其她事宜。 组成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其常设成员包括下列实体: .政府各司司长,并由负责内部保安的司长出任副主席;(在行政长官因故不能视事时,由担任安全委员会副主席的负责保安施政领域的司长代任); .警察总局局长及海关关长; .治安警察局局长; .司法警察局局长; .消防局局长; .澳门民航局主席; .澳门港务局局长。 安全委员会的非常设成员包括下列实体,由主席召集参与会议: .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 .卫生局局长; .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 .地球物理暨气象局局长; .社会工作局局长; .房屋局局长; .澳门监狱狱长; .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局长; .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校长; .旅游局局长。 主席得召集其她可藉其本身专业知识或具有之特定责任而有助于份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的情况,或有助于应付危机或公共灾难的实体参与安全委员会。 安全委员会尚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一名代表,目的是对关于实行刑事诉讼、维护合法性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问题作出跟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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