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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顺市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逐步纳入统筹的意见(试行)
释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安顺市实施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和《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社会统筹管理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37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将全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全部纳入、分步实施、尊重历史、统筹兼顾”的总体思路,逐步解决“老工伤”人员的保障问题。根据“全面覆盖、分批推进、实名登记、统筹管理”的工作思路,按照自愿原则,以优先统筹解决一至六级“老工伤”人员为重点,逐步推进七-十级“老工伤”人员进入统筹。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1、本意见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安顺市实施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老工伤人员。 2、本意见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按《暂行办法》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六级,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3、按《暂行办法》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前因工死亡人员按规定已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抚恤金的支付按本意见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三、确认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时一并统一填写《老工伤人员申报确认表》(见附件1)或《因工死亡及供养亲属申报确认表》(见附件2),报送到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老工伤人员申报确认表》或《因工死亡及供养亲属申报确认表》时,一并提交能够证明职工属于因工受伤(亡)的原始证明材料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能够证明职工属于因工受伤(亡)的证明材料为:(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书;(2)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批复或者相关证明;(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死亡证明书;(5)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不能够提交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交原始的工伤事故报告、医疗证明或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经审查符合工伤(亡)认定条件的,可以作为确认工伤(亡)的证明材料。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按职工因工受伤(亡)时有关工伤认定的政策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亡)人员出具确认意见。 4、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因工死亡确认意见,按照职工死亡时的实际供养亲属及相关政策确认。确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单位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证明材料。 5、用人单位报送的老工伤(亡)人员,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和供养亲属未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其原已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老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仍然有效,需要进行初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按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发生改变的,自重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但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支付项目 1、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依据《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的现行标准执行。 5、工伤住院医疗费: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六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6、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其应当享受的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支付和结算管理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及其供养亲属,其工伤保险待遇从确认后的次月起支付。老工伤人员及其供养亲属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否则因此多领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偿。 2、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要住院治疗的,其相关费用按安顺市现行工伤保险政策相关规定处理。 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老工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用人单位费率浮动考核基数。 4、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老工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其它 1、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后,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管理工作,确保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同时,应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监督。 2、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3、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后,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承担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关闭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清偿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进入统筹前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本意见由安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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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0: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