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市场营销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安徽省市场营销协会(Anhui Marketing Association)是由全省工业企业、流通企业,以及交通、通信、建筑、金融、保险、旅游、宾馆饭店、会展广告、培训咨询服务等相关企业和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闻等单位以及从事市场营销相关工作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以面向社会,服务于企业为宗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推动现代市场营销理论和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企业市场营销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的能力,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 协会业务范围: (一) 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市场营销领域的理论研究;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和营销工作创新; (三)调查和收集整理全省市场营销领域的基础资料,研究我省市场营销发展历史、现状、发展趋势,为协会开展工作和政府部门指导协会工作提供依据; (四)建立与企业间、政府间长期稳定的沟通渠道,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协调解决企业市场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组织会员开展各类信息和业务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 (六)组织企业参加省内外举办的各类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和经贸洽谈活动,不断提升会员企 业的市场开拓能力; (七) 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扩大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合作与交流; (八)举办讲座、论坛、研讨会、培训班,提高市场营销队伍素质,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九)建立市场营销专业网站,办好市场营销刊物,传播先进理念和经营谋略,为会员构建市场营 销信息服务平台; (十)组织开展全省市场营销成果的评价活动,遴选成功营销案例,开展营销优秀论文评选,总结推广企业市场营销先进经验; (十一)接受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面。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安徽省市场营销协会,英文译名是:Anhui Marketing Association,缩写AMA 。 第二条 安徽省市场营销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全省工业企业、商贸企业,以及交通、通信、建筑、金融、保险、旅游、宾馆饭店、会展广告、培训、咨询、中介服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闻单位等以及从事市场营销相关工作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以面向社会,服务企业为宗旨,引导企业开拓市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推动现代市场营销理论和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企业市场营销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市场繁荣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一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开展市场营销领域的理论研究;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和营销工作创新; (三)调查和收集整理市场营销领域的基础资料,研究我省市场营销发展中的新特点、新问题、新趋势、新举措,为政府决策和指导企业营销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四)建立与企业间、政府间长期稳定的沟通渠道,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协调解决企业市场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营销秩序; (五)组织会员开展各类信息和业务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发展; (六)组织企业参加省内外举办的各类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和经贸洽谈活动,不断提升会员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 (七)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扩大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合作与交流; (八)举办讲座、论坛、研讨会、培训班,提高市场营销队伍素质,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九)建立市场营销专业网站,办好市场营销刊物,传播先进理念和经营谋略,为会员构建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平台; (十)组织开展全省市场营销成果的评价活动,遴选成功营销案例,开展市场营销优秀论文评选,总结推广企业市场营销先进经验; (十一)接受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 凡依法设立的各种类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向协会提出申请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负责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若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负责人接替,并及时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个人会员 凡从事与市场营销工作有关的专家、学者、经济管理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支持并热心市场营销工作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其他会员推荐,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有关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聘为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在市场营销领域中或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有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3、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和服务的权利; 4、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服务者,视其产生的效益,可享有一定的报酬或奖励; 5、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6、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行规、会约及本协会决议; 2、关心支持本协会的工作,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4、向协会反映情况及工作建议,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5、按规定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缴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可劝其退会,或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调整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所在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授权协会秘书处,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视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批准会员入会、退会,提出增补、调整理事、常务理事的建议名单,提出有关需要理事会讨论的议案; (五)决定和组织协会的换届选举; (六)领导和指导协会秘书处和所属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市场营销相关工作自愿退会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报经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由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资助; (四)会员单位及其他单位的社会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经费管理 (一)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专款专用; (二)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配备专职或兼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会长审批,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民政厅指定的财务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经济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元月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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