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MBA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安徽MBA学会于2002年12月经安徽省教育厅教秘人〔2002〕093号、安徽省民政厅民管函〔2002〕275号批准成立。省教育厅委托安徽工商管理学院管理。 学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下设综合部、组织部、宣传部、研究部和企业部,秘书处负责人由副会长、秘书长兼任。在发展过程中,学会成立了合肥、铜陵、六安、芜湖分会。以学会为主体,若干会员入股组建了安徽MBA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咨询服务等业务。 安徽MBA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促进和发展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全体会员,努力学习,为安徽经济建设服务,为安徽省全面进入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学会的主要任务是:跟踪国内外MBA教育发展趋势,交流MBA发展动态,开展MBA学术团体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安徽经济社会重大课题的学术研究,为有关方面提出建议。为会员及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促进交流与合作。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安徽MBA学会(以下简称MBA学会)。 英文:Anhui MBA Study Association (缩写:AMSA) 第二条 性质:MBA学会是经安徽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由MBA专业人士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具有全省性社团法人资格的学术性团体。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促进和发展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及MBA同仁,加强交流与合作,开展有益活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MBA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MBA学会办公地点设在安徽工商管理学院(合肥市美菱大道121号)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MBA学会的基本任务: (一) 跟踪MBA发展趋势,交流MBA发展动态; (二) 组织开展MBA研究团体间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三) 结合理论学习成果,开展经济社会重大项目课题以及安徽工商管理学院的学术课题研究; (四) 为会员及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方面的服务,促进会员及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 组织发展MBA学会的公益事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MBA学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MBA学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MBA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凡MBA专业人士比较集中的安徽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拥护MBA学会章程,愿意参加MBA学会的有关活动、积极支持工作,按年交纳会费的。 (二) 个人会员。MBA毕业并有一定科研、管理能力的工作者,拥护MBA学会章程,愿意参加MBA学会的有关活动并积极支持工作、按时交纳会费的;安徽工商管理学院在校学生,自愿申请,两名MBA学会会员介绍,愿意参加MBA学会的有关活动并积极支持工作并按时交纳会费的;团体会员中的业务骨干也可申请为MBA学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学会秘书处审查; (二)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MBA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MBA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MBA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MBA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MBA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MBA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MBA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MBA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研究成果和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MBA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不与学会保持联系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MBA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MBA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为: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聘任名誉会长、顾问。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学会的终止和其它重大工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MBA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MBA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地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MBA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MBA学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立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综合财务部、组织联络部、宣传工作部等组成。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执行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MBA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MBA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MBA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MBA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均为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须连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MBA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MBA学会会长或会长指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MBA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MBA学会与有关团体组织协调关系或参与联合行动。 (五) 监督MBA学会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MBA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MBA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团体会费、个人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MBA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MBA学会经费必须用于MBA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MBA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MBA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MBA学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MBA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MBA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MBA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MBA学会章程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MBA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MBA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MBA学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MBA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MBA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MBA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MBA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2年1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MBA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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