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
释义 | 引引内容【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65号 【发布日期】2010-09-30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制定了《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11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含加工贸易)。商务部授权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11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商务部授权机构停止接受申请者申请。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持有 2010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或新建成投产且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5000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申请者); (二)2011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三)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的违规记录; (四)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和《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五条 满足上述条件的关税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下同)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并在当年第一次申请时向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无实绩申请者需先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经商务部核准后可提交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第六条 关税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第七条 有实绩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2011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的羊毛、毛条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不超过2010年同一贸易方式下的进口数量。进口数量按商务部授权机构收到并在网上核销且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下同)计算。 第八条 2011年9月30日后,如关税配额量未申领完毕,获得配额的有实绩者已完成第七条规定的进口数量,经商务部核准后可继续申请进口配额;经商务部核准的无实绩申请者可以递交配额申请,申领数量不超过核准数量。 第九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八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申报。申请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条 商务部收到完整的网上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在网上通知商务部授权机构。 第十一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过期未出证的,系统将收回有关申请数量,并相应扣减该企业当年可申领数量。 第十二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11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对2011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关税配额持有者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及有效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原商务部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最迟不超过2012年2月底。 第十四条 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或未用完已申领的关税配额,需将关税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商务部授权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及时将已使用数量在系统中核销并退回未使用数量,同时在相应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件备注栏中注明并留存备查。商务部将关税配额证所列剩余配额予以收回,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当年无法完成的关税配额量最迟交回日期不得超过9月15日。未按期交回者,视同未完成进口,等比例扣减2012年可申领数量。 第十五条 关税配额持有者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商务部授权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需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核销,并将原件留存。办理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迟核销期不得超过2012年3月31日。未按期核销者,视同未完成进口,等比例扣减2012年可申领数量。 第十六条 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申请。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 企业名称: 申请品种:□羊毛 □毛条 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本次申请数量(吨): 当年已申领到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羊毛(或毛条)关税配额累计数量(吨): 申请企业种类: □上年有进口实绩 □上年无进口实绩 注册地址: 工商注册号: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联系电话: 企业羊毛 产品名称: 2010年企业羊毛制品销售额(万元): 制品生产能力 2010年产量: 2011年进口羊毛、毛条需求量(吨): 以下由有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2010年羊毛(毛条)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配额 关税配额执行情况 已申领到数量(吨):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 实际进口量(吨): 2011年羊毛(毛条)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配额 关税配额执行情况 已申领到数量(吨):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 实际进口量(吨): 进口合同 进口商: 进口商海关编码: 合同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合同数量(吨): 签约日期: 报关口岸: 装船期: 原产地: 贸易国(地区): 合同单价: 合同总值: 总值折美元: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和配额申领数量 □ 是 □ 否 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填制说明:1、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分别填写申请。2、实际进口量:指当年关税配额进口报关单按期交到授权机构累计进口数量(当年12月31日前装船离港,于次年2月底前进口报关计入当年实际进口量)。3、已申领到数量:指当年从授权机构申领到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累计。 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表序号 商品 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类别 51011100 未梳的含脂剪羊毛 51011900 未梳的其他含脂羊毛 1 羊毛 51012100 未梳的脱脂剪羊毛(未碳化) 51012900 未梳的其他脱脂羊毛(未碳化) 51013000 未梳碳化羊毛 51031010 羊毛落毛 51051000 粗梳羊毛 2 毛条 51052100 精梳羊毛片毛 51052900 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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