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 |
释义 | 一,案件概况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月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但它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和11%。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认为,1958年《北海大陆架公约》第6条“等距离+特殊情况” 规则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但是,德国仅是该公约的签字国,而不是批准国。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国际法院在1969年对此案进行了最后判决。 二,案例分析 1,国际习惯法:只有国际习惯法才对成员国有普遍约束力 2,大陆架的划分原则:应按照自然延伸为主,200海里为辅的原则进行大陆架的划分 3,条约签字仅表示接受条约的约束,没有批准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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