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日本国宪法 |
释义 | (The Constitution of Japan ) § 简介 这套宪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占领(Allied Occupation)时期撰写的,打算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日本前身的帝国制度.这套宪自采用以来没有什么大改动. § 目录 1 历史起源 1.1 明治宪法 1.2 波茨坦宣言 1.3 草拟过程 1.4 采用 1.5 早期的建议修宪 2 日本国宪法的基本理念 2.1 尊重基本人权 § 历史起源 【编辑】 明治宪法 明治宪法,又名大日本帝国宪法,颁行于1889年,是日本首部的现代宪法.在明治维新时期获通过,是根据普鲁士模式建立出来的一套君主立宪制.在该宪法中,天皇是一位活跃的统治者及拥有相当的政治权力,但国家财政预算的批核权力却在国会手上. 【编辑】 波茨坦宣言 1945年7月26日,盟军领袖丘吉尔,杜鲁门及斯大林发表了波茨坦宣言,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该宣言也介定了日本投降后盟军占领的主要目标:“日本政府将要解除在日本人当中恢复及加强民主倾向的所有障碍.言论,宗教,思想自由及尊严基本人权将会被确立.”(第10条)此外,文件中写到:“当这些目标已达到及这里建立了建基于日本人自由表达的意愿而同时倾向和平及负责任的政府时,占领的盟军将撤出日本”(第12条)盟军不单是要向这个军国主义敌人寻求惩罚和赔款,还有政治制度上根本的改变.引政治学者Robert E. Ward之言:“这次占领或许是世界历史上最精心计划的,由外来力势力指导的大规模政治改革行动。” 【编辑】 草拟过程 波茨坦宣言的内容和盟军统帅麦克阿瑟在投降初期所采取的措施都显示出,他及他在华盛顿的上级都不打算单方面地在日本实行新的政治制度。相反,他们希望日本自行实行民主改革。但至1946年初,麦克阿瑟就在编写新宪法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与日本官员出现分歧。首相币原喜重郎和许多他的同僚极不愿意地采取激烈的手法以一份自由的文件取代明治宪法。1945年后期,币原请了一班学者并成立了委员会进行修改宪法的咨询.1946年2月,委员会公布所咨询的建议,但麦克阿瑟认为过于保守,遂加以否决并命其成员自行草拟新宪法。 文件中大部分由两位拥有法律学位的高级军官,Milo Rowell与Courtney Whitney,所草拟。关于男女平等的章节则由Beata Sirota所写。虽然编者并不是日本人,但也参考了明治宪法,征询了日本的律师及政治领袖,如币原和吉田茂的意见。1946年2月13日,草拟向日本官员公开。同年3月6日,政府向民众公开了草拟宪法的纲目。同年4月10日,日本举行选举选出将商议该宪法草拟的第19届帝国议会下议院。由于选举法的改变,这是该国首个容许女性投票的全民选举。 麦克阿瑟建议国会实行单院制。但在日本人的坚持下改行两院制,两院皆由选举产生。其他重要的是,日本政府在3月6日自行草拟的文件体现了2月13日所撰写文件的理念。这些包括宪法中最显著的特征:天皇的象征式地位,人权及公民权利之保障和放弃战争。 【编辑】 采用 在采用新宪法,将不会违反明治宪法,但仍延续其法律地位.新宪法之采用是根据明治宪法第73条,透过明治宪法的修改而达成的.根据第73条,天皇将以在6月20日颁发帝国敕令的形式,把新宪法呈交给帝国议会.草拟宪法将以帝国宪法修改议案被呈送..旧宪法规定,议案要得到两院三分之二大比数的支持才可获通过成为法律.议案在两院经过一些修改后,贵族院在10月6日通过;在随后一日,下议院在只有5人反对的情况下通过议案.11月3日,得到天皇的同意成为法律.根据规定,新宪法将在六个月后,即1947年5月3日生效. 【编辑】 早期的建议修宪 新宪法将不会写成,如果麦克阿瑟按照日本政客及宪法学者意愿的话.在1952年日本恢复主权后,法案源自外国的问题曾引起争议.但在1945年未及1946年,已有许多宪法改革的公众讨论,麦克阿瑟的草拟很明显是受到日本自由分子的思想所影响.麦克阿瑟的草拟并不打算推行美国式的总统制或联邦制.相反,草案采用英国式的议会制.这被日本自由分子视为取代欧洲式专制主义的明治宪法的最可行选择. 1952年后,保守派及民族主义分子打算修改宪法,使之更日本化,但受一些原因所阻.一个原因是修改宪法较为困难.修宪动议须国会两院三分二人议员的支持才可交由人民进行公投.(第96条)还有,反对党在国会占有三分一议席,主张维持现时宪法,不支持修宪.甚至对执政党的自民党党员,宪法并无不利.在宪法框架下,他们可制造出附合他们利益的政策制定过程.就连在政治生涯中时常要求修宪的中曾根康弘,在任职首相期间(1982-87),也对修宪问题作出低调. § 基本理念 日本国宪法中时常被列举的三大原则是: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主权在民)及和平主义(放弃战争).在三大原则当中,尊重基本人权是最根本的原则.正因为每个人各自得到作为人类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因此各人的考虑在政治上不得不得到反映,故需要到国民主权(主权在民).于是,在个人被尊重的前提下,不得不建立和平的国家及社会,和平主义(放弃战争)的原则也被采用了. 三大原则当中的尊重基本人权及国民主权(主权在民),就算在各国近代的宪法也受到重视.在其他国家的宪法中,许多时以三权分立代替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的背后有自由主义,国民主权(主权在民)的背后有民主主义.两主义的融合,也称为自由民主主义(Liberal Democracy).这并不是把两项主义的地位并列.自由民主主义,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实现自由主义为手段,而采行民主主义.这是回应在民主之名下,以多数作为依归,大肆地蹂躏自由的苦痛历史而建立出来的考虑方法.还有,自由主义及尊重基本人权正是宪法中最重要的要素.尊重基本人权,被视为根本法理,根本规范.即使是经过修宪,这些理念也被视为不容否认的共识. 但即使维持尊重基本人权的理念,也有修正个别规定的可能性.例如,即使修改个别人权的规定,没有否定尊重基本人权的内容的话也是可以的. 故此,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及和平主义是作为日本国宪法背后的三大理念被加以尊重,保障.另一方面,这三主义似乎也有自身对立的地方.比如,自由主义与公众福利对立,民主主义与间接民主制对立,和平主义与行使自卫权对立. 以下对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主权在民)及和平主义(放弃战争)加以说明. 【编辑】 尊重基本人权 尊重基本人权是对个人拥有人权的尊重,自由主义的表现.起初,是具有解放受国家压迫自由的人民的重要意味.基本人权在第3章具体地列举出来.在该章所列举的,是在宪法上受保障的人权.除了明文规定的权利外,也存在判例上所认许的人权.(知情权,隐私权等)为了避免权力肆意行使而压抑个人的人权,统治机构于是设定至不使权力集中至一个机构(三权分立,地方自治);为了不使个人受到摧残,宪法就以自由主义为原则设立出来. 尊重基本人权,在旧时,就是要尽可能地人类的自由思想与活动,是以这样的自由主义作为基调而成的政治理念.作为政治的基本理念的自由主义,就意味从依据国家权力而作出压制中得来的自由.为了把这种从国家而来的自由展示出来,许多时称立宪主义,这是在对国家权力不信任的前提下而来.在民主政治的实现过程中,排除籍国家权力而来的强制,作为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而支持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在政治上来说,是市民自由的扩大;经济上来说,是维持自由政策;更进一步来说,正因为自由主义是以确保个人幸福为目的,随著个人变成集体,自由主义被把握著为决定国家应走的路向.在日本国宪法,国家组织的规定和国民主权的考虑相互关连,沿袭著自由主义. 在现代,由于初期实行自由经济政策产生了贫富悬殊,自由主义受到社会权(所得的再分配)而来的修正.另外,随著现代的民主主义强烈依存于对个人自由的保障,自由主义的重要性急速地増加.尤其是德国纳粹党在民主制中诞生,引致极大的祸害,也让世人明白不能保障国民自由的制度,不能被说是民主主义.故此,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变得密不可分而成为立宪民主主义(自由民主主义).即使在日本国宪法,在个人自由与国家之间出现冲突时,自由也被规定成优先的. 取自"http://www.hudong.com/wiki/https://secure.wikimedia.org/wikipedia/zh/w/index.php?title=%25E6%2597%25A5%25E6%259C%25AC%25E5%259B%25BD%25E5%25AE%25AA%25E6%25B3%2595&;variant=zh-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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