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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注册岩土工程师
释义

注册岩土工程师即岩土工程师。主要研究岩土构成物质的工程特性。岩土工程师首先研究从工地采集的岩土样本以及岩土样本中的数据,然后计算出工地上的建筑所需的格构。地基、桩、挡土墙、水坝、隧道等的设计都需要岩土工程师为其提供建议。

考试简介

全国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后,1998年6月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又公布成立“全国注册岩土工程师考题设计与评分专家组”,拉开了在我国推行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序幕。

报考资格

全国注册岩土考题设计与评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12位岩土工程界资深专家组成,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方鸿琪同志任组长,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张在明同志任副组长。专家组受全国注册岩土工程师管理委员会领导,主要使命是负责制定《全国注册岩土工程师考试大纲》、完成《全国注册岩土工程师考试复习手册》和《全国注册岩土工程师考试/开始手册》的编写、负责完成全国注册岩土工程师考试试题设计、负责制定评分标准和培训评分员、协助管委会制定开始方法和报考条件等文件、组织和编写《全国注册岩土工程师考试复习教程》。

实行注册岩土工程师制度是我们岩土工程界的一件大事,是实现政府对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需要岩土工程界广大同行的大力支持。为了全面推行注册岩土工程师制度,广泛听取同行意见,在各单位的积极支持下,专家组聘请了二十多位具有丰富岩土工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了顾问组。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曹佑裕同志任顾问组组长。顾问组在人力和物力等方面全力支持专家组的工作,并广泛收集和反映同行对开始大纲及考试的意见,协助专家组总结注册岩土工程师考试的经验与问题。

考试方式

我国注册岩土工程师考试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基础考试,在考生大学本科毕业后或大学专科毕业一年后按相应规定进行,其目的是测试考生是否基本掌握进入岩土工程实践所必须具备的基础及专业理论知识;第二阶段是专业考试,在考生通过基础考试,并在岩土工程工作岗位实践了规定年限的基础上进行,其目的是测试考生是否已具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能力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基础考试与专业考试各进行一天,分上、下午两段,各4个小时。

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上午段主要测试考生对基础科学的掌握程度,设120道单选题,每题1分,分9个科目:高等数学、普通物理、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建筑材料、电工学、工程经济,下午段主要测试考生对岩土工程直接有关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设60道题,每题2分,分7个科目:工程地质、土力学与地基基础、弹性力学结构力学与结构设计、工程测量、计算机与数值方法、建筑施工与管理、职业法规。

科目内容

专业考试的专业范围包括: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结构工程和岩土工程,上午段共设有7个科目,1、岩土工程勘察;2、浅基础;3、深基础;4、地基处理;5、土工结构、边坡、基坑与地下工程;6、特殊条件下的岩土工程;7、地震工程。每个科目1道作业题,12分,从这7个科目中选择4个科目进行考试,共计48分。下午段除了上述科目外,另增加工程经济与管理科目,每个科目包括8道单选题,每题1分,从这8个科目中选择6个科目进行考试,共计48分。

考试以国家标准为准,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用行业标准。共计48分。

2005年合格标准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基础考试:

上、下午分数合计满132分(试卷满分240分)。

2、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知识考试:

上、下午分数合计满120分(试卷满分200分)。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案例考试:

上、下午分数合计满56分(试卷满分100分)。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暂行规定

为顺利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统一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

(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丙级岩土工程项目是否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执业范围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在下列范围内开展执业工作:

(一)岩土工程勘察。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岩土工程勘察、固体废弃物堆填勘察、地质灾害与防治勘察、地震工程勘察。

(二)岩土工程设计。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地基基础设计、岩土加固与改良设计、边坡与支护工程设计、开挖与填方工程设计、地质灾害防治设计、地下水控制设计(包括施工降水、隔水、回灌设计及工程抗浮措施设计等)、土工结构设计、环境岩土工程设计、地下空间开发岩土工程设计以及与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相关其它技术设计。

(三)岩土工程检验、监测的分析与评价。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地基基础工程、岩土加固与改良工程、边坡与支护工程、开挖与填方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土工构筑物工程、环境岩土工程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工程的施工、使用阶段相关岩土工程质量检验及工程性状监测;地下水水位、水压力、水质、水量等的监测;建设工程对建设场地周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基础设施、边坡等的环境影响监测;其它岩土工程治理质量检验与工程性状监测。

(四)岩土工程咨询。上述各类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检验、监测等方面的相关咨询;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专项研究、论证和优化;施工图文件审查;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岩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投标文件审查。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岩土工程专业规定的其它业务。

三、执业管理

(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必须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方能执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从事岩土工程及相关业务活动。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相关执业活动。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当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应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不实行代审、代签制度。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聘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

(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以下统称“签章”)。凡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技术文件,不得作为岩土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

(五)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签章的有关技术文件按照“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目录(试行)”(详见附件1)的要求执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补充目录。

(六)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可继续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对其签章技术文件的技术质量负责。

(七)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执业过程中,应及时、独立地在规定的岩土工程技术文件上签章,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内容的技术文件上签章。聘用单位不得强迫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工程技术文件上签章。

(八)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本人保管和使用,其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代为保管。

(九)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主要项目须填写《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登记表》(详见附件2),在申请延续注册时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注册有效期内调离聘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后方可执业。

(十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对超过70岁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注册手续。个别年龄达到70岁,但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受聘执业。

(十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办理退休手续后,可受聘于一个单位继续执业。受聘于原单位的,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受聘于其它单位的,须提供退休证明和同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变更注册后方可执业。

(十三)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四)执业管理其它有关规定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执行。

四、过渡期有关规定

为稳妥推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的实施,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勘察设计单位从事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或审定人等岗位中,至少须有1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章。

(二)暂未聘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但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可与能满足单位资质与个人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协作单位”)签订《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员外聘协议书》(以下简称《外聘协议书》),由协作单位指派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对相关岩土工程项目进行执业活动。外聘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外聘单位签订《外聘协议书》。

凡规定的技术文件须经协作单位指派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后方可生效和交付。上述项目在提交技术成果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外聘协议书》复印件。

聘用单位必须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对其签章的岩土工程项目承担执业责任。

(三)对于已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资质审核时可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数量要求进行认定。首次申请资质、增项资质和升级资质的单位,须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注册执业人员标准条件。

附件: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目录(试行)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登记表

附件1: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目录(试行)

一、岩土工程勘察

1.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责任页;

2.岩土工程勘察补充、变更成果报告(文件)责任页。

二、岩土工程设计

1.岩土工程设计文件责任页及其设计图纸的责任栏;

2.规定签字的岩土工程设计变更文件责任页。

三、岩土工程咨询

1.项目咨询报告书责任页;

2.施工图审查报告书责任页。

四、岩土工程检验、监测的分析与评价

1.岩土工程检验与监测分析评价报告书责任页;

2.岩土工程检验与监测分析评价补充报告责任页。

注:1.本附件1所称“责任页”是指盖有成果交付单位勘察文件专用章并有相关主要责任人签章的专页。

2.其中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已有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的,可不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

3.按委托合同仅提供勘探、检测、监测数据资料,但不承担分析、评价、建议责任的项目技术成果,可不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

附件2: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性 别 
 注册证书号 

是否离退休 
 执业印章号 

本人所完成执业范围内的主要项目概况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及技术指标 起 止
时 间 本人在项目中所起的作用 项目
完成
情况 证明人
及电话


 
 
 
 
 
 


 
 
 
 
 
 


 
 
 
 
 
 


 
 
 
 
 
 


 
 
 
 
 
 


 
 
 
 
 
 


 
 
 
 
 
 
 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以上

关于我本人的基本信息及其业绩如有虚假,本人愿接受注册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依法

给予的处罚。

本人签字:

注:盖章单位必须对此材料真实性负责。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06月10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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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8 10:19:38